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明理
被 告 羅百成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百成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41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羅百成之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故裁定如主文。此部分移送之案件,原告應另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