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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王彥力
被      告  呂昭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2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因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
                    法 官 連弘毅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