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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6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王啟學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王啟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