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孫治勳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王子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