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崴(原名黃勝進)
指定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8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