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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學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95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3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5號、112年度偵字第4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