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伍陸公克),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二、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因查無來源,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政簽結(112年度他字第6169號),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10月6日之簽呈在卷足參。又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65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是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應予沒收銷燬(聲請書漏未併予聲請銷燬,應予補充)。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