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彭世傑
被 告 蔡建宏
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