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黃慧真
被 告 吳春桃
上列被告吳春桃因侮辱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2205號),經原告黃慧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