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吳小玉 住花蓮縣○○鄉○○村○○○街00巷00 號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定洲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