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尚芯華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徐章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1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章翔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17號),經原告尚芯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業已陳明本案僅部分達成調解,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14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審交訴卷第35-38、39、41、43-44、45-46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