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清揚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鄒清揚與告訴人林神丁為鄰居,雙方因故生有嫌隙,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3日15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徒手毆打告訴人,並將其推倒在地,致告訴人受有腹部鈍傷之傷害。復於同年月22日凌晨2時9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在桃園市大園區溪海路105巷內,持電鑽將告訴人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側輪胎2個戳破,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二、本件被告因上揭傷害、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354條等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