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庭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937號、第31087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智易字第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庭甄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貼紙伍件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L'OCCITANIE」商標之護手霜參佰柒拾玖條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9至11行「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以1張0.8人民幣0.8元之進價購入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指甲貼不詳數量」更正為「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以1張人民幣0.8元之進價購入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指甲貼不詳數量」。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第9至10行「以每個禮盒(每盒含6至8條護手霜)人民幣8.5元至10.9元不等之進價」更正為「以每個禮盒(每盒含6至8條護手霜)人民幣10.5元不等之進價」。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高庭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然上開法條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故修正後之上開條文屆至本案宣判時仍尚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商標法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㈡次觀被告為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時之查獲過程,係員警為蒐證之目的,佯裝顧客,向被告購得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指甲貼5張(下簡稱:仿冒指甲貼5張,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87號卷〈下簡稱偵31087號卷〉第11頁),是應認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則被告之販賣行為尚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對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未設有處罰之明文,且卷內亦無確切之出貨資料或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有其他販賣既遂之行為,從而,被告意圖販賣上開侵害商標權之仿冒指甲貼5張,將所欲銷售之仿冒品以陳列於網站之方式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其行為態樣該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自應論以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㈢是核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起訴書認被告前開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固有未洽,惟其所引用法條之條項與本院就被告該部分罪刑所認定者完全相同,僅罪名不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自110年6月4日前不詳時間起至110年6月4日下午2時許為警查獲止,意圖販賣而持續以網路方式陳列上開仿冒指甲貼5張,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僅論以一罪。
 ㈤末被告上開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與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然被告竟為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與㈡所示犯行,已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之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又被告本案所侵害商標權商品各自之數量;並考量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環境(詳偵31087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就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貼紙5件(即警員蒐證所購得之仿冒指甲貼5張)及仿冒「L'OCCITANIE」商標之護手霜379條,經鑑定後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詳偵31087號卷第49至55頁反面、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37號卷第41至47頁),是爰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各於被告所犯相應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員警為查獲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而於網路上下單,並以新臺幣(下同)70元購買系爭仿冒指甲貼5張,是該70元自為被告因前開犯行所獲,核為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復未返還予承辦員警,且無其他不宜宣告沒收事由存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該項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3937號
                                    112年度偵字第31087號
  被   告 高庭甄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庭甄前有多次違反商標法之紀錄,仍分別於下列時間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Hello Kitty」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簡稱智財局)所申請註冊登記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倘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又上開商標專用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4日前不詳時間,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以1張0.8人民幣0.8元之進價購入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指甲貼不詳數量,再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登入其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之帳號「wendy102222」賣場,刊登販售與不特定人,嗣經警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在前開網站以新臺幣70元之代價購入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指甲貼5張,並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始悉上情。
  ㈡明知「L'OCCITANIE」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係由法商‧M&L實驗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M&L公司)向經智財局所申請註冊登記,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倘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又上開商標專用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11年7月29日前不詳時間,以每個禮盒(每盒含6至8條護手霜)人民幣8.5元至10.9元不等之進價,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購入仿冒「L'OCCITANIE」商標之護手霜一共379條,並於111年7月29日委託海順達物流有限公司,分成5筆(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AX/11/627/0X5J7、0X5HY、0X5J6、0X5HZ、0X5J1)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簡稱基隆關)申報自大陸地區進口上開護手霜,嗣經基隆關查驗送鑑,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乃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高庭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犯罪事實一㈠,且坦承有於犯罪事實一㈡時間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惟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之犯行,辯稱:伊是要做活動用,要送人的等語。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有蝦皮購物網站帳號「wendy102222」賣場截圖、訂單、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附用戶資料、交易明細、通聯查詢調閱單、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5份、照片數張、淘寶訂單紀錄上開2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指甲貼5張及仿冒「L'OCCITANIE」商標之護手霜379條扣案為證。被告雖辯稱其未意圖販售仿冒「L'OCCITANIE」商標之護手霜,然其於警詢時先辯稱是朋友承包公所聖誕節交換禮物活動,嗣於偵查中改辯稱是要朋友做標會要幫忙做活動,不啻前後不一,且始終未能交代朋友姓名,又被告委由朋友、家人分成5筆進口仿冒商標護手霜共379條,數量甚鉅,復佐以被告前有多次自國外輸入美容商品販賣等情,有本署107年度偵字第222號不起訴處分書、106年度偵字第13936號、110年度偵字第908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2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辯稱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及後段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被告上開2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塗  又  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  欣  庭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