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巧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
字第8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巧茹明知告訴人中淶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中淶公司)所刊登於官方網站之「移動式冷氣機」圖片
,係中淶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
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中淶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展示等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前之某時許,
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居所,利用不詳設備上
網,經營蝦皮拍賣帳號「judy858520」,於「日本TAIGA 真
11000BTU移動式冷暖氣機(茹茹的店)」刊登前揭商品照片
1 張,並擅自下載前開商品照片,並陳列讓不特定人下標購
買。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
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 年9 月4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