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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097號、第43984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易字第275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詩媛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之補充及更正:附件附表一、二、三更正為本案附表一、二、三。
(二)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詩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詩媛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二)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基於持本案許萱宥所申辦之第一銀行信用卡(下稱「許萱宥信用卡」)消費之犯意,各於附表一、二、三「盜刷時間」、「盜刷地點及店家」欄所示密接之時間、地點,各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購買商品、服務、自動加值,被告上開各次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由自動收費設備得利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應均各視為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只各論以一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斷。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公訴意旨認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三)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1罪及詐欺得利罪1罪,共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件侵占遺失物及為貪圖己利持他人信用卡盜刷以詐得財物、利益、自動加值,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併兼衡其於本案行為所生危害輕重,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起訴書所載之前案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此分別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一、二、三盜刷信用卡所獲之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719元、34,615元、1,000元,均為其犯罪所得,被告僅繳納3,000元之卡費,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審易卷第64頁),是可認被告尚餘59,334元(計算式26,719+34,615+1,000-3,000=59,334元)之利益,未實際返還告訴人或第一商業銀行,又無過苛調節條款適用之餘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之「許萱宥信用卡」並未起獲,現是否尚存而未滅失,未據檢察官釋明,又該等物品經濟價值不高且經掛失而失其效用,沒收或追徵與否,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評價與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本院認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若另啟執行程序探知所在及其價額,顯不符成本效益,是為免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及店家
盜刷金額
(新臺幣)
交易方式
交易品項
備註
1
112年3月24日某不詳時點
台灣麥當勞SOK-013
(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某不詳地點)
75元
信用卡感應刷卡
不詳

2

112年3月27日22時16分
台灣麥當勞SOK-013
(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某不詳地點)
203元

112年3月27日15時3分
福勝亭桃園門市
(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255元

3
112年3月28日11時01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71元

4
112年03月29日13時51分
GlobalMall-板橋
(址設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B1-2F)
1,000元

5
112年03月30日12時27分
森高砂咖啡-北車門市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M6出口B1)
445元

6
112年04月02日19時39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95元

112年04月02日19時31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1,605元

7
112年04月03日18時45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442元

112年04月03日01時36分
YiPay-秘密基地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1,600元
酒吧
8
112年04月17日20時9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843元

112年04月17日19時18分
Ann'S鞋
(址設不詳)
2,060元

9
112年04月18日18時17分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2,150元

10

112年04月21日15時37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159元

112年04月21日13時40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857元

11
112年04月24日15時55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1,207元

12
112年04月25日13時50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1,018元

13
112年04月27日19時04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710元

14
112年05月02日13時23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840元

15
112年05月04日15時23分
小三美日-桃園門市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2,032元

16

112年05月05日13時42分
夏慕尼-桃園中正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
1,734元

112年05月05日12時49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616元

112年05月05日12時36分
T2-CAFE桃園店
(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
679元

17


112年05月06日13時7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798元

112年05月06日13時33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1,701元

18
112年05月07日14時25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787元

19

112年05月08日14時53分
新光三越百貨桃園站前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元

112年05月08日15時32分
新光三越百貨桃園站前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737元

合計
26,719元



 
附表二
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及店家
盜刷金額
(新臺幣)
交易方式
交易品項
備註
1

112年03月24日某不詳時點
曖時租旅館
(址設桃園市不詳地點)
680元
信用卡感應刷卡
不詳

112年03月24日
某不詳時點
曖時租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某不詳地點)
900元

2
112年03月27日20時55分
網路訂房HOTELSCOM
1,589元
(含訂房手續費23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號
3
112年03月28日20時41分
網路訂房HOTELSCOM
999元
(含訂房手續費15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03月28日20時33分
莎娃哩卡-三民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300元
按摩館
4
112年03月29日18時12分
樂聲影城
(址設台北市○○區○○街0段00號)
320元

5
112年03月31日14時57分
網路訂房HOTELSCOM
1,234元
(含訂房手續費18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號
6
112年04月01日13時14分
NEW hair salo
(址設不詳)
1,600元
髮廊
112年04月01日12時4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2,000元

7
112年04月02日11時25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2,000元

8
112年04月03日01時47分
台灣大車隊

135元

112年04月03日01時14分
台灣大車隊
140元

9
112年04月04日17時56分
WalkingArt
(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
1,700元
髮廊
10
112年04月08日12時06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2,500元

11
112年04月24日13時45分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9樓至12樓)
360元

112年04月24日10時53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1,800元

12
112年04月26日3時10分
莎娃哩卡-三民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100元
按摩店
13
112年05月02日16時47分
臺灣鐵路局-臺南站
(址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
135元

112年05月02日16時48分
臺灣鐵路局-臺南站
(址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
671元

112年05月02日21時57分

臺灣高鐵-雲林站
(址設雲林縣○○鎮○○○路000號)
780元

112年05月02日9時26分
臺灣鐵路局-桃園站
(址設桃園市○○區○○路0號)
1,342元

112年05月02日16時17分
喬瑜美容-桃園
(址設不詳)
2,000元

112年05月02日11時36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2,500元

14
112年05月04日11時5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1,400元

112年05月04日12時54分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9樓至12樓)
360元

15
112年05月05日16時22分
台灣大車隊
100元

112年05月05日14時56分
台灣大車隊
125元

16
112年05月06日22時04分
皇侍泰式養生館
(址設不詳)
1,445元

17
112年05月08日09時14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1,400元
簽帳單親簽本名
合計
34,615元



 
附表三
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及店家
盜刷金額
(新臺幣)
交易方式
備註
1
112年3月29日某不詳時點
臺北捷運松山站
(址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500元
悠遊卡機臺加值

2
112年05月05日15時53分
FCB-UUCardAuth
(址設不詳)
500元
不詳方式加值

合計
1,000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8097號
112年度偵字第43984號
  被   告 黃詩媛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15
            居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詩媛於民國112年03月24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領百貨」前人行道,拾得許萱宥於112年03月23日某不詳時點,搭乘火車自中壢往桃園方向時遺失之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下稱第一銀行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拾得後據為己有,以此方式侵占入己。嗣黃詩媛取得該第一銀行信用卡後,即自112年03月24日起至112年05月08日止,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未獲許萱宥之同意或授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時間及地點,使用該第一銀行信用卡進行消費,致如附表所示店家誤認黃詩媛係有正當使用權源之人而同意其消費,並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品項予黃詩媛,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品項,足以生損害於許萱宥及第一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及使用之正確性。
  (二)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明知未獲許萱宥之同意或授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時間及地點,使用該第一銀行信用卡進行消費,致如附表二所示店家誤認黃詩媛係有正當使用權源之人而同意其消費,並提供服務予黃詩媛,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足以生損害於許萱宥及第一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及使用之正確性。
  (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上開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兼具悠遊卡消費功能,於卡片預設儲值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即自動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之額度中將500元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加值,且無庸輸入帳號、密碼之機制,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三所示商店之悠遊卡機臺自動加值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就相關消費無需付費之財產利益。嗣許萱宥察覺有異,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許萱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詩媛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許萱宥於警詢時指訴、112年5月8日被告入住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191旅店之信用卡簽帳單(被告簽署本名)、告訴人第一銀行信用卡112年3月24日至5月8日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編號1至19各次所為,另係犯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二)編號1至18各次所為,另係犯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三)編號1至2各次所為,另係犯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等罪嫌。復被告所為上述侵占遺失物共計1次、詐欺得利共計19次、詐欺取財共計18次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計2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被告侵占第一銀行信用卡,嗣持之消費所購得物品,屬被告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惟按我國刑法於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亦即形式主義,以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為要件,且須二者兼具始可,故於偽造文書罪,對冒用何人名義,製作之文書其內容如何之不實,均須明白認定,詳細記載,始足為適用法令之基礎,此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51號、89年度台上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足供參照。本案被告於112年5月8日入住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191旅店時,雖使用告訴人之第一銀行信用卡結帳,然其於簽帳單所簽署者為「黃詩媛」,乃被告本名無訛,自無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該私文書之情形,與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與前揭行為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 
                            檢  察  官    邱郁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孟恒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及店家
盜刷金額
(新臺幣)
交易方式
交易品項
備註
1
112年3月24日某不詳時點
台灣麥當勞SOK-013
(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某不詳地點)
75元
信用卡感應刷卡
不詳

2

112年3月27日22時16分
台灣麥當勞SOK-013
(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某不詳地點)
203元

112年3月27日15時3分
福勝亭桃園門市
(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255元

3
112年3月28日11時01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71元

4
112年03月29日13時51分
GlobalMall-板橋
(址設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B1-2F)
1,000元

5
112年03月30日12時27分
森高砂咖啡-北車門市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M6出口B1)
445元

6
112年04月02日19時39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95元

112年04月02日19時31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1,605元

7
112年04月03日18時45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442元

112年04月03日01時36分
YiPay-秘密基地
(址設桃園市○○路00號1樓)
1,600元
酒吧
8
112年04月17日20時9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843元

112年04月17日19時18分
Ann'S鞋
(址設不詳)
2,060元

9
112年04月18日18時17分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2,150元

10

112年04月21日15時37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159元

112年04月21日13時40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857元

11
112年04月24日15時55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1,207元

12
112年04月25日13時50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1,018元

13
112年04月27日19時04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710元

14
112年05月02日21時57分
ATT-筷時尚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840元

15

112年05月05日13時42分
夏慕尼-桃園中正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
1,734元

112年05月05日12時49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616元

112年05月05日12時36分
T2-CAFE桃園店
(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
679元

16
112年05月04日15時23分
小三美日-桃園門市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2,032元

17


112年05月06日13時7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798元

112年05月06日13時33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1,701元

18
112年05月07日14時25分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787元

19

112年05月08日14時53分
新光三越百貨桃園站前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元

112年05月08日15時32分
新光三越百貨桃園站前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737元

附表二
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及店家
盜刷金額
(新臺幣)
交易方式
交易品項
備註
1

112年03月24日某不詳時點
曖時租旅館
(址設桃園市不詳地點)
680元
信用卡感應刷卡
不詳

112年03月24日
某不詳時點
曖時租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某不詳地點)
900元

2
112年03月27日20時55分
網路訂房HOTELSCOM
1,589元
(含訂房手續費23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號
3
112年03月28日20時41分
網路訂房HOTELSCOM
999元
(含訂房手續費15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03月28日20時33分
莎娃哩卡-三民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300元
按摩館
4
112年03月29日18時12分
樂聲影城
(址設台北市○○區○○街0段00號)
320元

5
112年03月31日14時57分
網路訂房HOTELSCOM
1,234元
(含訂房手續費18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號
6
112年04月01日13時14分
NEW hair salo
(址設不詳)
1,600元
髮廊
112年04月01日12時4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2,000元

7
112年04月02日11時25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2,000元

8
112年04月03日01時47分
台灣大車隊

135元

112年04月03日01時14分
台灣大車隊
140元

9
112年04月04日17時56分
WalkingArt
(址設桃園市桃園區長壽街)
1,700元
髮廊
10
112年04月08日12時06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2,500元

11
112年04月24日13時45分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9樓至12樓)
360元

112年04月24日10時53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1,800元

12
112年04月26日3時10分
莎娃哩卡-三民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100元
按摩店
13
112年05月03日16時47分
臺灣鐵路局-臺南站
(址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
135元

14
112年05月02日16時48分
臺灣鐵路局-臺南站
(址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
135元

112年05月02日21時57分

臺灣高鐵-雲林站
(址設雲林縣○○鎮○○○路000號)
780元

112年05月02日16時17分
臺灣鐵路局-桃園站
(址設桃園市○○區○○路0號)
1,342元

112年05月02日21時57分
喬瑜美容-桃園
(址設不詳)
2,000元

112年05月02日11時36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2,500元

15
112年05月04日11時5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1,400元

112年05月04日12時54分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店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9樓至12樓)
360元

16
112年05月05日16時22分
台灣大車隊
100元

112年05月05日14時56分
台灣大車隊
125元

17
112年05月06日22時04分
皇侍泰式養生館
(址設不詳)
1,445元

18
112年05月08日09時14分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1,400元
簽帳單親簽本名
附表三
編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及店家
盜刷金額
(新臺幣)
交易方式
備註
1
112年3月29日某不詳時點
臺北捷運松山站
(址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500元
悠遊卡機臺加值

2
112年05月05日15時53分
FCB-UUCardAuth
(址設不詳)
500元
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