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46號
原 告 莊佲翰
被 告 葉家佑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00樓之0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