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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