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志忠
選任辯護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邱柏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5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攸關本案事實認定之新事證,認有必要就此再行調查之處,並予被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