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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憲熙


選任辯護人  林岳延律師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憲熙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阮憲熙於民國00年00月00日至00年00月間,於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電公司)擔任資深電子工程師,回任後,於000年00月00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再於台達電公司歷任電子設計資深課長、副理等職位。緣台達電公司於99年間取得全球電動車大廠美國特斯拉科技公司(下稱特斯拉公司)充電樁合約,阮憲熙嗣後參與台達電公司與特斯拉公司電動車充電樁電源專案,負責充電樁軟體、系統集成、所有產品設計與開發及新產品規劃等工作。而阮憲熙於103年2月10日與台達電公司簽署「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聘僱合約書」(下稱聘僱合約書),104年台達電公司修正資安政策,並於新版聘僱合約第一條規定員工履行且遵守合約、工作規則、資安保護等政策;又阮憲熙於104年3月6日重新簽署聘僱合約書,回任後亦明知台達電公司於104年8月24日另公布「USB移動儲存設備使用規範」,並於同年9月1日由資訊室公告:限制使用USB外接儲存設備暨外部雲端儲存網站,規定員工如有USB等電腦周邊設備存取需求,應提出申請並經評估核准後方能獲得配發使用,又其於107年10月27日離職前與台達電公司簽署「離職函」,同意並遵守對於台達電公司任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在離職後仍負有保密義務。
二、阮憲熙明知台達電公司上開規定,竟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台達電公司利益之違反營業秘密法犯意,於任職期間,在台達電公司設置嚴謹資安規範及保密措施下,未經台達電公司授權或同意,私下將職務上持有之電動車用充電樁(含產品硬體的圖面及電路圖、測試的數據及關鍵材料表)等核心生產技術文件之電磁紀錄,擅自重製至桃園市○○區○○路○○號○○樓住處之電腦主機中(即扣押物編號B-5),嗣因大陸地區積極發展電動車產業,並打造電動車供應鏈,且以充電樁之競爭最為激烈,而大陸地區TCL通力電子(惠州)有限公司(下稱通力電子公司)亦加速發展充電樁產品,亟需臺灣相關產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前往大陸地區工作,阮憲熙因而受通力公司延攬,自110年1月29日起在通力電子公司任職,並擔任產品電源部門研發總監,其接續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羅列如下:
 ㈠阮憲熙於台達電公司擔任電子副理期間,負責參與台達電公司與美國特斯拉公司電動車充電樁電源專案,並負責充電樁軟體、系統集成工作,任職期間,明知台達電公司設置嚴謹資安規範及保密措施,竟於000年00月00日起至000年00月00日離職前某日止之期間,未經台達電公司授權或同意,且未依上開「USB移動儲存設備使用規範」向台達電公司提出申請,將職務上知悉並持有之「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WallConnector)線路設計資料,包含輸入電流電壓偵測、接地偵測、控制導引線路、過溫保護線路、微電腦處理器的設計線路核心生產技術文件,接續使用公司電腦未經台達電公司許可,擅自上傳重製至其申請使用之私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0下之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下稱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以此方式,擅自重製包含附件編號10「00000000A-6.SchDocPreview」、附件編號11「GMISchDoc」、附件編號12「PilotandSWC.SchDocPreview」等檔案,而後述被告持用之通力電子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均可直接登入該雲端硬碟隨時查看檔案。
 ㈡阮憲熙於自107年4月1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之期間,在台達電公司設置嚴謹資安規範及保密措施下,未經台達電公司授權或同意,將職務上知悉並持有之電動車電車用充電樁(含產品硬體的圖面及電路圖、測試的數據及關鍵材料表)等核心生產技術文件,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據傳輸線將包含附件編號1「EVCAE125T_1.xlsx」、附件編號2「0000000-00-B_03(SCHEMATIC).pdf」、附件編號3「0000000000_PWB.pdf」、附件編號4「0000000000_SCH.pdf」、附件編號5「CCIDandRCDdesign.ppt」、附件編號6「EVVNU25C4CUM_00000000.xlsx」、附件編號7「Systemwiring_00000000.pdf」、附件編號8「AWU70215BEN.xlsx」、附件編號9「MainboardscZ0000000000.pdf」、附件編號13「ControlBD_00000000.pdf」、附件編號14「DCE503J5XYZ-EMC-Ethernet+3G+RFID-00000000000.pdf」、附件編號15「0000000TP01-AS00.doc」等屬於台達電公司核心生產技術機密之電磁紀錄,擅自重製傳輸至前址住處之電腦主機(即扣押物編號B-5),均使該等營業機密逸脫台達電公司之管理及掌控。
 ㈢嗣阮憲熙於110年1月29日至通力電子公司任職後,擔任該公司產品電源部門研發總監,明知台達電公司與通力電子公司為競爭廠商,而其所持有之台達電公司特斯拉第二代壁掛式交流充電樁資料為該公司所屬機密核心生產技術資料,且台達電公司就此專案之產品營收每年高達1億6,000萬美金,經濟價值甚鉅,阮憲熙所持有之機密資料顯有助於通力電子公司量產特斯拉公司第三代交流充電樁,且通力電子公司與美國特斯拉公司簽約後,急需充電樁相關機密資訊,阮憲熙竟將先前傳輸至家中之電腦主機之機密檔案,擅自重製其中包含附件編號13「ControlBD_00000000.pdf」、附件編號14「DCE503J5XYZ-EMC-Ethernet+3G+RFID-00000000000.pdf」、附件編號15「0000000TP01-AS00.doc」等機密檔案後(不包含公開的法定規格標準資料),並攜至大陸通力公司。
 ㈣阮憲熙於110年10月17日、同年月27日在大陸地區某不詳地點,重製其前因職務上持有台達電公司如附件編號13、14、15所示之營業秘密檔案至通力電子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扣押物編號Z-3,下稱通力筆電)中,並將通力筆電於110年11月8日自大陸返臺時攜回使用,迄至同年月23日在桃園市○○區○○路○○號福容大飯店隔離期間,仍持續使用該通力筆電。
三、案經台達電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之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李雅蓉、林建良及謝東澄於警詢中之證述,而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又該等證述無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情形。是依前開規定,證人李雅蓉、林建良及謝東澄於警詢中之證述,對於被告而言,自無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對於上述事實欄所示之任職、離職、簽署文件、重製檔案之事實均坦認屬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行,辯稱:伊將公司檔案備份到雲端硬碟,是為求個人加班方便;伊將公司檔案備份到個人主機電腦(即扣案物品編號B-5),則是防止因公司配發的電腦因硬碟受損而遺失資料,所以才備份在個人電腦以求保存;伊將公開可查詢的法規資料重製到通力筆電作為字典用途時,不慎將台達電公司如附件編號13至15所示的檔案一併重製到通力筆電(即扣案物品編號Z-3),伊主觀上自無違法營業秘密法之犯意云云。辯護意旨則略以:被告所簽署的聘僱合約書、離職函未載明保密年限,亦未有競業禁止的補償,顯失公平,自無效力;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欠缺具體的保密措施,且未嚴加落實保密規範,其「USB移動儲存設備使用規範」、「資訊安全政策」並無寄送副本給被告之紀錄,被告亦未在上述文件簽名,足認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欠缺具體的保密措施,不符合營業秘密法保障要件;而公訴意旨所指的第二代交流充電樁已經於109年停產,並無經濟上的價值,亦非營業秘密法所保障;而就本案資料的秘密性而言,公司亦只僅引用告訴人台達電公司片面說詞,其內容之客觀性上有可疑,應判決被告無罪云云。
㈡然查,上開事實,除據被告坦承有上述事實欄所示之任職、離職、簽署文件、重製檔案之事實外,業據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釋明事項表指證屬實,核與證人即台達電員工李雅蓉、林建良及謝東澄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於103年2月10日、104年3月6日簽立之台達電公司員工聘僱合約書、被告於107年10月19日簽立之員工離職單、107年10月21日簽立之「離職函」、USB移動儲存設備使用規範、「資訊安全政策」、「物品進出及放行管理規定」及「台達電子營業秘密與機密資訊保護綱要暨管理總則」、扣押之電腦主機(即扣押物編號B-5)檔案截圖、被告重製附件編號1至9之機密檔案於住處電腦主機檔案路徑及內容截圖、扣押之通力筆電(即扣押物編號Z-3)內之系爭Google Drive雲端硬碟,該雲端硬碟資料內「台達專案」資料夾之與告訴人台達電公司相關之檔案數量195個檔案截圖、扣押之通力筆電內之「TCL Tonly」資料夾機密檔截圖及被告重製附件編號13至15之檔案於通力筆電檔案路徑及內容截圖、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數位證據檢視報告、營業秘密一覽表附卷可查(以上證卷繁浩,詳細出處頁碼請參電子卷證索引),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雖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按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所謂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始足當之。所謂經濟價值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價值。關於秘密性部分,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又經濟性不以已獲得實質金錢對價為限,包含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某項秘密資訊係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等;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即具有潛在經濟價值。另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⒈被告重製告訴人台達電公司如起訴書附件所示檔案(不含台達電公司向國外付費購買之安規標準資料、公開的法規資料以及下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檔案),均屬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
   ⑴附件所示檔案具有秘密性:按所謂秘密性或新穎性,係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屬於產業間可輕易取得之資訊,則非營業秘密之保護標的;秘密性之判斷,係採業界標準,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倘為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者,則不具秘密性要件。事業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人,經由保密契約,自得課予接觸者保密義務,是事業與受僱人簽訂保密約定,內容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時,該保密約定得證明或釋明,員工自事業處所取得或持有資訊者,具有秘密性。倘員工否認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應提出反證釋明或證明不具秘密性。準此,被告與告訴人間簽訂保密條款,倘被告否認該等資料不具秘密性,自應提出釋明或證明之事證(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告訴人台達電公司簽訂員之工聘僱合約書中第10條約定保密義務,內容為:「乙方(即被告)不論在職或離職後均對甲方(即告訴人公司)機密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前項所稱之『甲方機密資訊』係指甲方合理地視為秘密而不欲公開之有形或無形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Know-How、規格、設計、佈局、製造、品保、材料成本(BOM)、技術、或銷售、業務、財務、股務、客戶資料、經銷商資料、市場計劃、價格策略、銷售量、銷售預測、訂單、研發計劃、研發時程表、產品設計、圖示、草稿、製程、規格、零件清單、零件採購預測、樣品、薪資等商業或人事方面之資訊。為免疑義,本合約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項內容及智慧財產權亦屬甲方機密資訊。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維持甲方機密資訊的機密性,並僅得於甲方指定之職務範圍內使用,不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將甲方機密資訊公開或揭露與任何第三人或為其他目的之使用或利用、或對該機密資訊進行反組譯。乙方如知悉甲方之機密資訊有任何被洩漏或受第三人侵權之情形或可能發生之虞,應盡力排除或防止,並立即通知甲方。」(見調查局卷二第140頁、第141頁)。是上開聘僱合約書已具體說明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之機密資訊範圍,及被告就該機密資訊應盡之保密義務。復觀諸被告自告訴人台達電公司離職時所簽署之離職函載明:「本人瞭解並同意遵守以下公司規定:…五、本人任職於台達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無論以書面、口頭、有體或無體形式),於本人離職後仍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台達事前書面同意,絕不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或利用,或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有損台達權益之業務。本人承諾未經事先授權不得使用台達之專利專門技術、積體電路佈局、著作、商標或營業秘密。本人了解於此所指之『營業秘密』係指本人於任職台達期間所創作、開發、收集、取得、接觸使用、或知悉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且不論其是否(Ⅰ)本人自行開發(Ⅱ)標示有機密字樣(Ⅲ)已完成或需再修改(Ⅳ)可申請專利、商標或受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包括但不限於:1.生產方法及技巧、採購資料、市場分配及行銷政策、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顧客、供應商及經銷商資料,及其他與台達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2.各發展階段之電腦軟體、原始碼及所有相關文件。3.發現、概念、構想、構圖、產品規格、佈局、流程圖、製程、模型,以及專門技術(Know-How)。4.台達依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責任之他人之營業秘密。六、本人保證簽訂本同意書之同時,已將屬於台達之一切資產、資料、圖表(無論正本或副本)、電磁記錄、電腦,以及有關於營業秘密之一切資訊或文件悉數歸還台達,並保證無下載、刪除、複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置或私自攜走上述資訊或文件之部份或全部。」(見調查局卷二第147頁),則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亦已告知被告離職前須將包含有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機密資料及相關文件物品返還,並負有保守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及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依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責任之他人營業秘密之義務。再參酌證人即曾為擔任被告主管之李雅蓉於偵訊時證稱:「(問:調查官於詢問時曾提示阮憲熙遭扣押之電腦主機檔案,經你檢視發現該電腦有許多台達電公司機密資料,取得時間,自103年至107年,其中包含五大專案資料,第一個是特斯拉專案「日規與特斯拉接頭轉接器」(英文名稱:CHAdeMO Adapter)、第二個是「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英文名稱:WallConnector)、第三個是「交流充電樁」(英文名稱:ACWallMount)、第四個是「充電線路偵測器與漏電偵測器設計圖」(英文名稱:CCIDand RCD design)、第五個是「直流壁掛充電樁」(英文名稱:DCWallbox)?)是。」、「(問:上開檔案是否均屬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是。」、「(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曾協助確認阮憲熙電腦主機資料,發現硬碟內含有電樁失效模式效應分析、產品測試報告、物料表、電器控制元件設計圖、充電樁主板之設計線路圖、充電樁產品之驗證報告、充電樁輔助電源的設計圖等營業秘密資料?)是。」、「(問:前揭充電樁失效模式效應分析、產品測試報告、物料表、電器控制元件設計圖、充電樁主板之設計線路圖、充電樁產品之驗證報告、充電樁輔助電源的設計圖等7項資料是否均屬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是。」、「(問:你於調詢時,是否與調查官確認阮憲熙電腦主機儲存包含屬於台達電公司營業秘密之「EVCAE125T_l.xlsx」等9個檔案內容及檔案時間,調詢所述是否均實在?)是。均實在。」等語(見111年他字1054號卷第419至425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調查局的時候調查官提示給妳看扣案被告的電腦、硬碟、Google雲端硬碟上面的檔案內容主要是什麼?)檔案很多,全部有3萬筆,大大小小的資料都有,包括他到我們單位103年之後的檔案,也包括他第一次加入台達電公司的設計檔案都有。」、「(問:是你之前說的充電樁失效模式效應分析、產品測試報告、物料表、電器控制元件設計圖、充電樁主版之設計線路圖、充電產品之驗證報告和充電樁輔助電源的設計圖這些嗎?)對。」、「(問:這些資料分別是台達電公司的哪些專案的資料?)他沒有參與的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及直流的25K瓦的充電樁,及特斯拉的交流第二代充電樁的資料。」、「(問:這些資料全部屬於台達電公司的營業秘密嗎?)是。」、「(問:這些資料有何秘密性嗎?)這些都是工程研發的成果,這個就是我們設計上面集合整個工作團隊的結晶,在一開始充電樁發展的初期就已經建立這些基礎,這些東西都是我們重要的智慧財產。」等語(見本院卷第164至181頁),及證人即台達電公司電子工程師白國伸證稱:「(問:你在特斯拉專案所參與的部分是哪些?)這個專案需要做一些電路驗證及測試,測試完這些會呈報結果給相對應的主管,產品也會過一些安規,也會去生產線生產,過程中如果發生一些測試問題,譬如是工廠生產問題,我的職責會去解決這些問題,譬如生產上遇到比較多電器不良,我會出差去中國大陸去看,如果品質那邊測試或安規這邊測試不良,我們也會一起去看,看具體是什麼不良,把這些不良做一些數據蒐集,然後彙報給主管與主管討論解決方案,然後針對解決方案再去做重複驗證,確認解決方案是否有效,然後會把這些解決方案發文件到台達系統上面去做一些修正。」等語(見本院卷第151至164頁),可知如附件所示檔案均涉及告訴人台達電公司就電動車充電樁相關技術、製程、程式、設計、測試及其他可用於生產或研發之資訊,而告訴人台達電公司又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然未見被告就此部分提出任何釋明或佐證上開資料不具秘密性,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資料應具有秘密性。
   ⑵附件所示檔案具有經濟性:有關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謂經濟價值,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價值。此外,營業秘密法該條之規定係「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申言之,經濟性應係指某項秘密資訊係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含市佔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等。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據此,前述經濟性自不應以已獲得實質金錢對價為限,原則上若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且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即應肯任該資訊具有經濟性,合先敘明。查,附件所示檔案係告訴人公司投入時間、勞力、成本所獲得之技術性秘密資訊,倘競爭同業取得該等資訊,得節省研發時間或減少錯誤提升生產效率,進而搶奪告訴人公司之客戶,足以造成告訴人公司經濟利益之損失,並削減告訴人公司之競爭優勢,此觀證人李雅蓉於偵訊時證稱:「(問:台達電公司取得特斯拉專案之市場價值及競爭優勢為何?)台達電公司是特斯拉公司103年至108年唯一在台供應商,也是研發特斯拉壁掛式充電樁機種的公司,我們是研發第二代的產品,其他公司一旦取得台達電公司持有的特斯拉專案資料,將減少開發時間並大幅降低研發成本,一旦秘密公開會影響到台達電公司競爭能力,若阮憲熙將前述特斯拉資料攜至新公司,亦將賦予阮憲熙所任職之公司增加競爭優勢。轉接頭是特斯拉交予台達的唯一代工,這個產品是特斯拉自已研發,台達代工的,這是特斯拉汽車與日規充電器的介接的轉接頭,如有資訊公開則影響台達的競爭能力,如將相關資料攜出,亦會影響信譽。」、「(問:因阮憲熙於107年10月27日自台達電公司離職,上開資料於現今是否仍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是。自阮憲熙帶走至今,相關產品雖有變更,但相關線路圖仍可沿用或因產品需求作修改,我們仍認為具有經濟價值。主線路圖仍是可以使用的,而他帶走的25kw的設計圖仍是台達的熱銷產品。」、「(問:你於調詢時稱,依據上開9份資料對應之產品分別為特斯拉歐規轉接器、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80安培交流充電樁)、台達電公司主力產品25KW直流壁掛電樁及台達電公司標準交流充電樁等4項產品,這4項產品均具有高度經濟價值是否實在?)是。目前均具有高度經濟價值。」、「(問:如競爭對手取得上開檔案,可獲得哪些利益?)直流充電樁部分,如果競爭對手僅發展直流充電樁電源模塊產品,取得台達電公司系統設計資料以後,就可進一步拓展其業務範圍至充電樁系統產品。對手可以快速複製修改相關檔案,以生產產品獲取利潤,節省研發的時間。」、「(問:台達的相關專案資料,台達電目前有無使用?)是特斯拉的80安培充電椿線路圓,110年底停止生產。相關檔案的經濟價值在於這些線路圖的可以複製或修改成新的產品,只是原來的80安培充電椿沒有生產了。」、「(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曾說明上開資料夾內檔案名稱為「00000000A-6.SchDocPreview」、「GMI.SchDocPreview」、「Pilot andSWC.SchDocPreview」之檔案內容及經濟價值,這3個檔案隸屬於「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Wall Connector),是否實在?)實在。本專案是從103年開始研發,105年導入量產的產品,自105年開始生產銷售迄去年。專門供應給特斯拉公司,是台達電公司重要營收之一,直到去年底為止,光是該項專案銷售,本公司的營收就達1億6千萬美金;另外本專案是台達電公司應特斯拉公司要求自行研發生產的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具特殊規格及設計。」、「(問:第二代產品與第三代產品的差別?)不清楚,因第三代產品,我們沒有承接,且沒有公開資料顯示第三代產品的製作公司為何,亦不知二者差別。可能要取得二者產品,才能做比較。亦不知第二代的產的線路圖可否使用於第三代產品,但基本的線路圖、充電椿的規格應該是一樣的,依我所知,第三代產品可能加強通訊的部份。依業界慣例,新一代設計通常是在舊-代的設計加上一些新的功能,基本的骨架是相同的,所以阮憲熙如取得第二代產品的線路圖,對於其研發第三代產品或充電椿產品也會有幫助。」等語(見111年他字1054號卷第419至425頁),及審理時證稱:「(問:這些資料還有經濟價值嗎?)這些資料因為是我們集合設計、製造、測試,都是各個單位的心血結晶,基本上有一些是屬於基礎的原理架構或是一些經過我們反覆驗證模擬過後的一些線路的成果,所以我們認為還是有它的價值存在。」、「(問:現在這些資料還可以使用在新款的充電樁產品上面嗎?)架構的部分可能會沿用,但是會有一些新的技術出來就會優化掉。」、「(問:這些資料如果給你們競爭對手取得可以做什麼使用?)看他取得的時間,如果是在比較前期的時候取得,一些物料表可以比較清楚避掉選材上面的問題;如果是其他線路,也許有一些主要線路可以做參照;測試的報告、故障失效分析就可以讓其他廠商避免走冤枉路,它就知道這些設計可能的故障問題,就可以避掉那些問題。」、「(問:第二代充電樁的技術可以沿用在其他充電樁產品上面嗎?)可以。」、「(問:妳可以很確定第二代的資料是可以沿用到第三代?)我相信部分是可以用的。」、「(問:就妳方才所述時間上的推移會造成有一些零件因為成本的壓力而要另外選用,選用後台達電營業秘密裡面這些零件的測試數據或測試結果基本上對於新產品是沒有任何參考價值因為是屬於舊的零件做出來的結果?)應該講不是測試報告的結果可不可以參照,而是今天測試的時候做了哪些測項,這些測項不是每間公司都知道它必須要做這些測項定,通過這個測項要訂在哪一個點當作是合格,這個是我們去做過很多的模擬或市場研究做出來的,所以新的設計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是沒問題的,但是並不是我的結果不能參照,如果以測試來講,重點是在我的測試手法和我的標準。」、「(問:零件選用以後很多的測試項目和測試結果會和台達電公司的營業秘密的內容不同,所以基本上新的公司新的產品拿這些資料來使用,看了台達電公司的測試結果,然後再重複做自己公司的測試內容,妳是否覺得有實質的參考內容價值存在?)測試的結果自然是沒有,但如果今天根據我們的經驗做出38項測項,可是在另外一個公司他沒有經驗的時候,他根本不知道該怎麼測,或許他一開始開出10個測項,但是他拿到我的資料他知道他要開38個測項,我談的是這個,至於他測試的結果本來就不是重點。」、「(問:充電樁是需要通過法規的測試,包含安全性認證和EMC測試17的相關內容,基本上這些測項都在安規的認證單位裡面會有全部的測項的Quality viewer還有怎樣通過或不通過,新的公司新的產品可以跟這些測試單位做合作去把產品做到完全符合法規,其實不必要沿用台達電公司的測試結果,那是沒有理由的一個手法,有何意見?)安規項目只是一個產品要做生產的必要條件,但不是所有條件,因為在做產品測試的時候還要保證產品的可靠度、穩定度,這是遠在安規之上的規格,其實我們有很多的項目是我們從事電源產品設計多年以來我們的經驗,我們的測項是遠比安規的測項來的多。」、「(問:辯護人方才提到飛宏公司和通力公司,與台達電公司生產的產品或業務有近似的關係嗎?)有,通力公司的部分我不清楚,我也不曉得他們有做第三代的特斯拉充電樁;飛宏是做交流樁和直流樁都有做,與台達電公司是競爭關係。」、「(問:你們生產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競爭關係嗎?)是。」、「(問:特斯拉二代交流充電樁當時只有台達電公司在生產嗎?)據我所知是這樣子。」等語即明(見本院卷第164頁至第181頁),且證人謝東澄即台達電公司業務經理於偵訊時亦證稱:「(問:第二代交流充電椿是否仍有市場或經濟價值?電動車是否仍使用第二代交流充電樁?是否能用第二代交流充電樁延長設計新的交流充電樁?)第二代交流充電樁的市場價值如書狀所載,應仍有經濟價值,目前仍有電動車使用第二代交流充電樁。」、「(問:特斯拉目前是否仍有使用第二代交流充電樁?)是仍可以使用,舊的可以延用,新的特斯拉車,我也認為可以延用。」、「(問:新的特斯拉可否使用第二代交流充電樁?)我覺得可以,第二代交流充電樁設計含蓋全球,安培數不是決定可否充電的要素。」、「(問:第二代交流充電樁的設計,可否延伸讓其他的電動車使用?)可以。」、「(問:第二代交流充電樁在109年停産,第三代交流充電樁是特斯拉設計,所以第二代交流充電樁沒有市場價值?)交流充電椿是安裝在戶外,雖沒有生產,但舊的仍在使用,只要沒有壞掉就可以使用,也可能延伸設計其他另1家的產品,是非常有可能的。我相信在業界,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流充電樁的領先者。」等語(見112年偵字23342號卷第21至24頁),本院審理中並再次作證供稱第二代交流充電樁仍有經濟價值之意旨(見本院卷第246頁)。參以特斯拉官網上仍登載第二代交流充電樁可與現行於市場流通之特斯拉電動車Model S、Model X、Model3等型號配合使用(見本院卷第329頁以下),足見附件所示檔案自具有經濟價值。
   ⑶告訴人公司就附件所示檔案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告訴人公司於被告到職時業已要求其簽署員工聘僱合約書,依該合約書第10條約定,被告不論在職或離職後均對告訴人公司機密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且被告於離職時亦簽署離職函,約定於離職後仍對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負保密義務,並保證已將屬於告訴人公司有關於營業秘密之一切資訊或文件悉數歸還告訴人公司,並保證無下載、刪除、複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置或私自攜走上述資訊或文件之部份或全部(見調查局卷二第140頁至第141頁)。且告訴人公司員工均有個別帳號及密碼,公司亦會依據員工所屬部門,設定個別員工所能存取之系統使用權限範圍,並非所有員工均能直接閱覽、存取公司各部門資料,且加班需使用公司所配發之電腦,禁止使用USB存取檔案帶走,告訴人公司亦有針對內部員工使用電腦為相關使用控制規定,並定期宣導等情,業據證人即台達電電子工程師白國伸證稱:「(問:PLM系統,假設我們使用「Pisfies」(音譯)模擬後的檔案是否不能上傳到PLM系統?)PLM系統都沒有上傳這些檔案,當時都是上傳生產文件。」、「(問:是只能限定在公司規定的像是電路圖這些文件嗎?)對,那個系統只能連公司的內網才有辦法下載,而且不是每個人都有權限,權限申請要透過規格組,譬如說我們部門做充電樁,就只能下載充電樁那部分的文件,其他部門的是沒辦法下載的,沒有權限。」、「(問:台達電公司內部資訊是可以自己下載或上傳到非台達電公司所有的雲端硬碟嗎?)不可以。」、「(問:還是有分層管理,只有你們部門的人可以下載這些檔案嗎?)對。」、「(問:下載方才提到的電路圓、測試的數據、材料表、設計圖面這些檔案,即使是你們部門的人下載有無需要輸入自己的帳號密碼才能夠啟用電腦下載功能?)我們在登入我們的電腦的時候就會先輸入自己的帳號密碼,登入進去後系統就知道這台是誰登入,就鎖定這台電腦大概可以做怎樣的下裁權限。因為我們在申請權限,我們一開始入職會去跟規格組申請,每個部門會有一個product code,譬如說是103,就只能下載103這個PLM上傳的檔案。」、「(問:PLM上面的檔案是用代碼區分嗎?)在歸檔的時候公司就會把這個部門的歸到我剛講的硬體上,就只有103底層的這些用戶才可以進去。」、「(問:不是你們部門的人不能存取這個檔案夾裡面的檔案嗎?)沒有辦法下載,自然沒辦法存取。」、「(問:這是MIS系統管理就設定好的權限嗎?)系統設定。」、「(問:誰去分類這些檔案並且歸類何人可以下截存取、誰不行?)根據我們的部門代碼,譬如說我們是電子研發部門,就這個部門的人都可以下載,我們入職人資會把我們歸到這個部門代碼下面。」、「(問:你自己工作的經驗如果你需要看那些檔案或者不管你是下載或上傳檔案你自己都是用什麼裝置來操作?)我都是用公司電腦。」、「(問:是公司辦公室的桌機嗎?)我們一開始是桌機,後面有配筆電,我下班不會把電腦帶走,有事情就是在公司做。」、「(問:台達電公司有要求員工不要把檔案下載後攜出公司,你們曾經有這種訓練或宣導過嗎?)我其實記不太清,當時可能有,譬如可能是郵件類的宣傳,如果是指要召集一個大會議宣傳的話,我記得當下沒有,但是郵件上面偶爾會彈出來一些內容。」等語(見本院卷第155頁至第164頁);證人李雅蓉於偵訊時證稱:「(問:台達電公司對於充電樁失效模式效應分析、產品測試報告、物料表、電器控制元件設計圖、充電樁主板之設計線路圖、充電樁產品之驗證報告、充電樁輔助電源的設計圖等資料有無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台達電公司要求新進員工簽署「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聘僱合約書」,另有台達電子行為準則,員工離職時需簽屬「員工離職單」與「離職函」始能完成離職手續。台達電公司對於公司技術、營業秘密均相當重視及保護,也均予以尊重並採取必要之控管及保護措施,台達電公司內部並已落實內外網域系統區隔之資訊安全防護,以及與員工簽訂保密約款與離職單等文件,目的即為確保研發成果不會遭到洩漏,足見台達電公司已對營業秘密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且公司對於IT有資訊安全政策、營業秘密與保護資訊綱要暨管理總則等相關規定,相關的機密文件不得下載或轉發。」、「(問:台達電公司對於公司人員使用電腦及檔案資料如何管理?是否容許員工將檔案複製至google雲端硬碟或個人電腦主機?)每個人均有專用筆電,可以在用連上公司網路,沒有備份的必要。我們為了檔案安全,可以上載至公司的電端,員工是用自己的帳戶密碼管理,公司電腦也不可使用USB,如插入 USB也無法作用儲存檔案。」(見111年他字1054號卷第419至425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們對這些資料有採取什麼保密措施嗎?)因為這些都是工程部門他們才有權限可以存取,所以在公司裡面,在我們的系統上面只有他們可以擷取這種資料,一般像業務人員是不能拿到這樣的資料,都要有密碼和權限,基本上公司上也會發文要保守公司的秘密、保護公司的權益,所以不能夠外洩等。」、「(問:你們會要求員工簽屬保密條款之類的文書嗎?)會,據我知道是在入職的時候就會簽署,離職的時候也會簽屬保密條款。」、「(問:你們有宣導這些資料不可外流嗎?)會定期宣導。」、「(問:如何宣導?)我們有所謂的台達信箱,不管是法務、IT或人資,他們都會去利用這樣的管道宣傳我們的一些政策。」、「(問:你們有確保員工都知悉這些資訊嗎?)公司有做這樣的宣導,在初期的時候我們並沒有每個員工一定要做什麼樣的測試,但是近年我們會要求要受過訓並且通過考核。」、「(問:是保密資訊相關考核嗎?)對,法務會告訴我們什麼文件是屬於秘密的,可不可以傳給廠商或傳給其他不相關的人等,我們必須要在線上直接做測試。」、「(問:如起訴書附件所示的文件,包括台達電公司當時你們主張的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及直流式25KW充電樁這些相關的資料,你們覺得比較秘密的你們之前是說包括電路圖、測試的資料、材料資料你們覺得比較秘密的資料,當你們員工完成這些文件後原本存放的位置是在何處?)就在我們PLM系統上。」、「(問:如果有員工要閱讀或修改或是下載這些情況下他要如何取得這些資料?)他如果本來就有權限是因為職務的關係,他在我們PLM設定上而就有這些權限,沒有權限的人是不能做下載動作。」、「(問:你們是分部門的員工來設定他的權限嗎?)對,我是業務單位,雖然我是主管我也沒有下載PLM文件的權限。」等語(見本院卷第164頁至第181頁);證人即台達電公司資安部門主管林建良證稱:「(問:台達電公司對於電腦檔案的備份有何規定?)IT有提供我們台達電公司內部的系統可以讓員工去把個人的工作電腦裡面的資料備份到糸統裡面去。」、「(問:備份到什麼系統?)一個叫Delta Box的糸統,這是在那個時間點,後來我們有提供新的系統。Delta Box是當時提供給員工使用的。」、「(問:要使用這個系統要做什麼程序嗎?)基本上每個員工都有權限可以在公司的桌上面就有這個Delta Box可以去使用。」、「(問:存在裡面的檔案是任何人都可以下載下來還是有什麼管理?)只有自己上傳的才能夠自己下載。」、「(問:有規範如何使用USB備份嗎?)這一部分我們的政策是不允許員工把資料存到USB裡面去,如果有工作上的需求可以透過申請,主管核准我們才會做特定的開放。」、「(問:你們有規範使用雲端儲存空間的規定嗎?)這也是禁止使用,透過申請才能夠開放。」、「(問:透過申請能夠開放公司以外的雲端或是只能用你們公司裡面的雲端?)對,要透過申請。」、「(問:透過申請可以使用Google那些雲端嗎?)特定的,不是全部就開,要看是否為了業務用途,是客戶要求或什麼目的、去到哪個雲端的硬碟,我們會特別評估每個個案需求。」、「(問:如果雲端有備份檔案你們要如何處理?)基本上我們平常就有宣導必須用剛剛講的那個時間點是Delta Box,之後公司就有新的One drive,持續都會提供給員工做資料備份也都有宣導。」、「(問:這些規定有告知員工嗎?)有,基本上我們都有公告。」、「(問:是如何公告?)用email的方式公告。」、「(問:你們公司的PLM系統是什麼?)是給我們RD去做產品開發相關資料儲存,這個是有管控的。」、「(問:什麼資料可以儲存在上面?)像設計的一些圖檔,相關的文件資料。」、「(問:PLM系統上面的檔案上傳或下載有何規定?)是要有權限才能上傳或下載,當然要看他負責哪一個部門的業務或做哪一個專案就有特定的權限才能讓特定的人存取,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上傳或下載。」、「(問:被告說他因為加班需要將公司資料備份到他自己的USB或上傳到他自己的Google Drive,然後再轉傳到自己的電腦,還有將公用電腦帶回家傳到自己電腦上面,這些行為有符合你們公司的規定嗎?)基本上我們員工都有配發筆記型電腦,員工就可以把筆記型帶回家去工作,事實上我們也都有宣導不管是任何目的都不應該將公司的資料放到雲端或透過USB儲存之後帶回家去。」、「(問:  PLM和Delta Box之間的差別為何?)Delta Box是提供給員工把他個人的資料做雲端硬碟的上傳,就是把他當作雲端硬碟,PLM是根據專案開放給員工或RD團隊存放特定專案資料、設計圖或相關的部分,還是有性質上的差異。」、「(問:台達電員工若因公司電腦在外遺失或電腦硬碟損毀無法讀取工作用的資料的時候,公司是用何種方式讓員工可以備份或恢復其工作用的資料?)平常可以用Delta Box去做備份,因為沒有人知道它何時會壞掉,所以平常就是備份在DeltaBox。」、「(問:Delta Box是否可以讓員工在家裡用工作筆電透過家裡網路存取?)基本上可以,只要有透過VPN連線就可以存取。」、「(問:所以必需要透過公司的VPN連線嗎?)對,這也是政策。」、「(問:公司的VPN連線是否要透過相關的申請手續才能進行申請才能使用?)在臺灣的員工基本上應該就有權限,在入職後幾天VPN就可以使用,在臺灣是不需要特別申請的。」、「(問:VPN的使用是否有經過宣導經過員工簽名讓員工每一個人都知悉有VPN這個路徑可以使用嗎?)基本上每個同仁或部門主管都會讓同仁知道回家作業的話透過VPN不然沒辦法連線進來的,只要回家工作就是VPN,這是公司保護的一個機制。」、「(問:是否在我離職後才有這樣的手段、手法?)其實公司一直有DLP這種防止資料外洩的系統在運行,上面一直有制定不同的規則,規則持續在調整,你在職的時候我們就有這樣的機制,只要偵測到疑似可能是把機密資料外傳的紀錄我們就會啟動調查,跟部門主管去做確認。」、「(問:這種手段、手法是否有進行正式的宣導確認員工都充分知悉瞭解?)我們有定期公告跟同仁講不應該把資料外傳會有相關懲處,這部分我們透過公告來宣導。」、「(問:是否每一個員工都能夠知悉?)我們盡可能做到讓員工都知悉,包含在教育訓練也會做這樣的提醒,教育訓練還有考試讓所有員工都知道,當然有些員工不一定會去上課、不一定會考試。」、「(問:這樣的上課及考試是否是阮憲熙離職後才舉行的?)應該在之前就有,相關教育訓練和政策宣導持續都有在進行,至於內容是否每次都含括到這個部分我不太記得。」、「(問:方才證人李雅蓉所述是在被告離職後才有這些保密的考核內容,如果你們說之前就有的話,是否有相關的紀錄?)我之前在處理的時候,我有看到我們2015年就有公告員工不應該做的事情就有提到不應該用USB存資料,不應該把資料上傳到Google Drive。」、「(問:(請求提示111他1054卷第253頁、第287頁、第300頁)關於你們USB移動儲存設備使用規範上面並沒有任何簽署欄位及資訊安全政策也沒有任何簽署欄位,甚至在聲明書上的聲明人、公號、部門職稱都是空白的,你們如何解釋?這些內容你們是否真的有如實宣導嗎?)這個我們分幾段,第一段是在員工入職的時候相關的保密條款是每個人都要簽的,入職就知道了,後續做宣導或政策文件是用公告的方式讓同仁去看,沒有要求每個人閲讀之後去簽名,要簽的人太多,每一份都10幾20頁,印給台電公司幾萬個員工這樣簽。」、「(問: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嗎?)我們的教育訓練還有不定期的email會做宣導這是我們做的,我們沒有去確保每個人都看到的email或通知上課,每個人都把課上完,後續在這個案子之後就有針對每個員工都確認他們都做完了,之前的話我們就發出去請同仁要閲讀。」、「(問:你們公司的員工在下載營業秘密檔案的時候系統內是否會存留員工下載檔案的時間、工號或是檔案名稱?)我們會記錄帳號、時間點和檔案,不會記到工號。」、「(問:是誰下載的不會知道嗎?)有帳號,公司登入的員工帳號,就可以特定員工。」、「(問:網路上傳的意思是如果員工把檔案上傳到雲端硬碟不是屬於你們公司的雲端硬碟的時候你們也會追查嗎?)對,我們會有紀錄,同仁會去檢視發現可疑就會進行調查。」、「(問:如果是員工把這些檔案用自己的email寄回自己的個人信箱是可以的嗎?)不行,宣導也有特別講不能寄給自己的私人信箱。」、「(問:寄給自已的私人信箱也等同於寄給外部,假設有這種情凡你們都會特別注意嗎?)對,會調查。」、「(問:由哪個單位決定這些檔案的保密措施?)我們會做資料盤點,各個單位會去定義自己資料的等級,我們也在OLP的系統上面設定一些規則,透過某些關鍵字或條件去看每天的紀錄,有可疑的或高機密檔案就會去跟主管確認是不是同仁的工作所需、是否是正常的行為。」、「(問:根據檔案的秘等有不同的保存方法或措施嗎?)基本上我們就是根據各個單位提醒他們在歸檔的時候要根據檔案的機密等級,或是只有哪些人可以存取,設定好權限,不要開放給所有人都可以讀取,甚至一些客戶高機密的專案,不見得是同部門都應該看到,也可能只有特定參與專案的人才可以看到,我們在一些會議或日常作業上都會提醒。」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81頁至第191頁),並有台達電子行為準則、公司資訊安全政策聲明USB移動儲存設備使用規範員工聘僱合約書及離職函、USB移動儲存設備寫入功能權限申請單、物品進出及放行管理規定、台達電子營業秘密與機密資訊保護綱要暨管理總則、iDelta開通權限申請表、線上課程截圖畫面、104年間公告限制使用USB外接儲存設備暨外部雲端儲存網站之電子郵件等資料在卷可佐(見調查局卷二刑事告訴狀所附告證3、5、6、8至15,以及112年度偵字第23342號卷第35頁至第65頁),暨告訴人公司於106年間公告資訊安全政策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233頁),堪認告訴人公司對於附件所示檔案及安規資料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⒉被告雖又辯稱:伊將公司檔案備份到雲端硬碟,是為求個人加班方便;伊將公司檔案備份到個人主機電腦(即扣案物編號B-5),則是防止因公司配發的電腦因硬碟受損而遺失資料,所以才備份在個人電腦以求保存;伊將公開可查詢的法規資料重製到通力公司配發的電腦作為字典用途時,不慎將台達電公司如附件編號13至15所示的檔案一併重製到通力筆電(即扣案物編號Z-3),伊主觀上自無違法營業秘密法之犯意云云。然被告將公司機密檔案複製到其個人主機電腦,已經明確違反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之資安規範,此據證人即台達電資安主管林建良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公司政策不允許員工將資料備份到USB,除非另行申請等語(見本院卷第182頁),此與證人即台達電前電子主任工程師沈紘宇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有明文公告禁止使用外部儲存設備等語(見本院卷第244頁)、證人即台達電業務經理謝東澄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公司禁止將文件資料攜出回家加班或用個人儲存裝置存取,亦禁止上傳到個人雲端硬碟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252頁)。倘若被告因一時回家加班所需而違反規定將機密資料儲存至個人電腦,衡情被告亦應於加班任務結束,或是離職並簽署離職函之時予以刪除,豈有故意違反公司保密措施,又不刪除機密檔案而長期保存之理?此部分辯詞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被告所稱的公開法規資料,既係任何人均可任意合法取得,則被告任職大陸地區公司期間,自行透過網際網路搜尋或是以其他合法管道取得即可,豈有與告訴人台達電公司的營業秘密檔案一同重製至通力筆電之理?依照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被告更有可能係將上述法規資料與告訴人台達電之營業秘密存於同一資料夾,一併作為其任職於大陸地區公司期間所參考之資料以便其方便檢索閱覽,因檢、警檢視扣案物內容發覺上情,才一時情急,臨訟杜撰,此部分辯詞自非可採。 
 ㈣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被告以單一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在密接之時間以相似之手法而為上開犯行,而侵害告訴人台達電公司關於充電樁技術之營業秘密,應評價為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擔任告訴人台達電公司研發人員,明知前揭技術資料俱屬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若為競爭對手所用,不僅對告訴人台達電公司產品在全球充電樁市場之競爭力帶來不利影響,亦將衝擊我國高科技產業之命脈,竟仍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以前述手法侵害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據告訴人台達電公司陳報,該等營業秘密屬告訴人台達電公司自行研發,經長期反覆測試、驗證之設計成果,且在電動車充電樁產業中具有獨特性及技術領先性,屬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極機密之檔案,其他廠商自行研發之設計在規格、技術上之相同機率甚微,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而台達電公司就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檔案價值,經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估算以共約新臺幣(下同)1億3,495萬元之成本投入研發、生產(尚未計入該等機密在大陸量產所致之營業損失),且其中關於特斯拉第二代壁掛式交流充電樁之專案銷售,每年營收高達1億6,000萬美金,被告之行為導致台達電公司每年鉅額營業損失等情,可認被告所侵害之法益及造成之損失甚鉅,被告犯後並未表達徹底之悔悟之意,猶飾詞推諉其責任,復未賠償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之損失或取得其諒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情,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查無與本案犯行有直接關聯性,且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說明:
  ㈠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亦有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擅自以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以及第3款之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該營業秘密罪之情形(起訴書所犯法條欄僅以文字敘述而無具體條號),然而就擅自以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之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缺乏此犯罪行為之描述,且起訴書及本院認定被告重製之機密檔案,均為被告原職務上所持有之檔案,並非由被告以不正方法取得。至於起訴書所稱被告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營業秘密罪之部分,據被告自告訴人台達電公司離職時所簽署之離職函載明:「本人瞭解並同意遵守以下公司規定:…五、本人任職於台達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無論以書面、口頭、有體或無體形式),於本人離職後仍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台達事前書面同意,絕不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或利用,或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有損台達權益之業務.......。六、本人保證簽訂本同意書之同時,已將屬於台達之一切資產、資料、圖表(無論正本或副本)、電磁記錄、電腦,以及有關於營業秘密之一切資訊或文件悉數歸還台達,並保證無下載、刪除、複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置或私自攜走上述資訊或文件之部份或全部。」(見調查局卷二第147頁),可見告訴人台達電公司僅要求被告離職時將營業秘密歸還,並無要求被告刪除、銷毀,故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之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該營業秘密罪之情形,尚嫌速斷。
 ㈡公訴意旨復認為被告有在大陸地區登入讀取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所儲存之附件編號10「00000000A-6.SchDocPreview」、附件編號11「GMISchDoc」、附件編號12「PilotandSWC.SchDocPreview」等195個檔案(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後段);明知通力電子公司取得特斯拉美規80安培壁掛式交流第三代交流充電樁訂單,急需依安全規格標準(下稱安規標準)規定設計符合標準之充電裝置,竟承前開違反營業秘密之犯意,以於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擔任電子副理期間,向安規部門取得告訴人台達電公司向國外付費購買之安規標準資料,於000年0月00日出境至大陸前,透過傳輸線將在前址住處之電腦主機之安規資料,擅自重製至隨身碟攜至大陸地區使用,再於110年11月8日返臺前之110年10月17日、同年月27日,轉存重製至通力筆電使用,將原屬台達電公司所有之工商秘密安規資料檔案,洩漏至通力公司實質掌控之電腦設備(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㈤),而認定上述行為亦為被告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罪嫌之一部分等語。然遍查檢察官所提出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2月2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見調查局卷二第549至603頁),並無被告於大陸地區期間登入讀取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所儲存之附件編號10「00000000A-6.SchDocPreview」、附件編號11「GMISchDoc」、附件編號12「PilotandSWC.SchDocPreview」等檔案之實據,此被告亦否認此部分犯行,則依據罪疑惟輕原則、證據裁判法則,此部分犯罪事實既缺乏直接、積極之證據,尚難僅憑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存有上述檔案,即認定被告有於大陸地區登入讀取上述檔案之使用行為。而公訴意旨所指之告訴人台達電公司向國外付費購買之安規標準資料,據證人李雅蓉於審理中結證稱: 「(問:被告有曾經複製過或下載過台達電公司跟國外付費購買的安規資料檔案?)看他的資料檔案是有。」、「(問:這些安規資料檔案對台達電公司來說是要做什麼用?)我們在設計各種不同的產品會有不同需要去符合的安規,會有一個安規單位的人會去買要求文件,買完後會給相關部門去做研究。」、「(問:這個安規資料是業界付費就可以取得的資料嗎?)對。」、「(問:因為要付費取得頂多有價值性但無隱密性嗎?)對,付費要取得,但我們跟安規單位買這個文件自然安規單位也會要求我們要盡保管責任,不能隨意洩漏或告知別人,不可以分享。」等語(見本院卷第164至181頁),並有UL、IEC、SAE等網站之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見調查局卷二第541至547頁),可知此等向國外付費購買之安規標準資料係向第三方平台付費取得,並非告訴人台達電公司自行研發或編撰,則依論理法則,尚無法排除他人亦向相同之第三方平台付費購買此類安規標準資料,則上述安規標準資料是否具備營業秘密法所規定之秘密性要件,即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既使有保密措施,他人是否仍可藉由付費購買而自第三方平台取得乙節,自非無疑,則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亦屬告訴人台達電公司受到營業秘密法所保障之營業秘密,尚嫌速斷。至於公訴意旨於起訴書中所提到的附件15個機密檔案以外之資料、檔案等3萬3,781個(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因為缺乏適當的舉證證明該批檔案符合營業秘密法之保障要件,依罪疑惟輕原則、證據裁判法則,此部分亦難認定為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
 ㈢上述無法證明被告犯罪之部分,本應諭知無罪,然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有罪,與前述經判決有罪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全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附表(宣告沒收之物品)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住家電腦主機
1組
即扣押物編號B-5,見本院111年度智重訴字第7號卷第25頁扣押物品清單。
2
通力筆電(聯想牌)
1組
即扣押物編號Z-3,見本院112年審智重訴字2號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營業秘密種類(以舉證方式概括分類)
營業秘密名稱(或代號及彌封對照表)
營業秘密類型
秘密性
具經濟價值
合理保密措施
被告存取或使用營業秘密檔案、文件或物件之紀錄
扣押物編號及名稱
扣押處所及持有者
侵害態樣及詳情
涉犯法條
1
「日規與特斯拉接頭轉接器」專案(英文名稱:CHAdeMO
Adapter)
物料表(BOM表)EVCAE125T_1.xlsx
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特斯拉公司係台達電公司已合作多年之大客戶,該檔案係關於「歐規與特斯拉接頭轉接器」之材料表,可依據該資料建構所需之材料。
負責測試驗證及設計細節確認及執行,發展該營業秘密之成本,至少已支出驗證費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台達電公司為保護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於員工任職時要求簽訂「聘僱合約書」第10條,明訂員工在任職期間所獲悉之公司之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包括經營計畫、客戶資料、產品配方、設計及研發計畫、技術等,均負有保密之責任,未經公司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予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之;又台達電公司對於所屬營業秘密採取之保護措施,除所有員工於任職前均須簽署前揭保密切結書外,亦頒布「台達電子行為準則」、「台達電子營業秘密與機密資訊保護綱要暨管理總則」、「USB移動儲存設備使用規範」及「資訊安全政策」等機密資料保護相關規定,對於人員樓層及門禁管制、使用者禁止攜入私人電腦(包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至公司、電腦及電子信箱登入須輸入個人帳號密碼、電腦及電子信箱密碼定期更換、公司電子郵件收發紀錄備份留存、未經授權不可使用USB移動儲存設備寫入功能,均有明確規範;另台達電公司設有資料外洩預防系統(DLP、DataLeakProtection),就公司內部傳輸予外部之文件均予以管控,如有異常事件,系統將自動發出提醒通知,及時防止資料不當外洩。
000000-00-00(B-5)\1T\Ex\NB_00000000\專案\TeslaCHAdeMOAdapt\BOM\SAPBOM\00000000
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阮憲熙住處查扣之取得之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以阮員持有之家中電腦主機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據傳輸線重製傳輸至戶籍地家中之電腦主機(扣押物編號B-5)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2
「日規與特斯拉接頭轉接器」專案(英文名稱:CHAdeMO
Adapter)
電路圖0000000-00-B_03(SCHEMATIC).pdf
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此檔案內容係「歐規與特斯拉接頭轉接器」之電路圖,可依據該電路圖建構出相同之設計,前述材料表及電路圖,均係反覆驗證、修改之成果,所對應之產品迄今特斯拉公司仍請台達電公司生產,持有此資料可直接生產出與台達電公司相同且符合特斯拉公司需求之接頭轉接器。
負責測試驗證及設計細節確認及執行,發展該營業秘密之成本,至少已支出驗證費50萬元。
000000-00-00(B-5)\1T\Ex\00000000\專案\TeslaCHADEMOadapt\電路圖\EU
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阮憲熙住處查扣之取得之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以阮員持有之家中電腦主機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據傳輸線重製傳輸至戶籍地家中之電腦主機(扣押物編號B-6)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3
「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Wall
Connector)
PC板設計規格0000000000_PWB.pdf
設計
該檔案係「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80安培交流充電樁PC板設計規格,係台達電公司接到特斯拉公司訂單後獨自研發設計。
該專案為特斯拉美規80A產品,依照系統資料,總計所投入研發成本為1,220萬元,另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1,560萬元。
000000-00-00(B-5)\1T\Ex\00000000
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阮憲熙住處查扣之取得之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以阮員持有之家中電腦主機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據傳輸線重製傳輸至戶籍地家中之電腦主機(扣押物編號B-7)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4
「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WallConnector)
80安培交流充電樁美規主板電路圖0000000000_SCH.pdf
設計
該檔案亦係「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80安培交流充電樁美規主板電路圖,前述3、4檔案設計係台達電公司從無到有所研發出來,並經過溫度、壓力、電磁反覆測試,台達電競爭對手若拿到這些資料即能快速產出相同品質產品。
該專案為特斯拉美規80A產品,依照系統資料,總計所投入研發成本為1,220萬元,另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1,560萬元。
000000-00-00(B-5)\1T\Ex\00000000
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阮憲熙住處查扣之取得之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以阮員持有之家中電腦主機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據傳輸線重製傳輸至戶籍地家中之電腦主機(扣押物編號B-8)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5
台達電公司內部訓練機密文件
台達電公司內部訓練極度機密之核心教材CCIDandRCDdesign.ppt(中文名稱:充電線路偵測器與漏電偵測器設計圖)
設計
為台達電公司內部訓練極度機密之核心教材,係關於充電樁兩個主要模組機密文件,說明何為充電線路偵測器以及漏電偵測器,並介紹安規要求及設計原理,包含電路設計,係台達電公司多年累積研發成果,若該些資料外流,持有此資料者,即可迅速發展出建立這兩個充電樁核心模組能力。
此文件為103年創建,而依告訴人公司內部資料所示,該年度研發費用為美金250萬元,折合新臺幣7,500萬元。
000000-00-00(B-5)\1T\Ex\Delta\技術文件\CCIDandRCDdesign
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阮憲熙住處查扣之取得之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以阮員持有之家中電腦主機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據傳輸線重製傳輸至戶籍地家中之電腦主機(扣押物編號B-9)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6
「直流壁掛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DCWallbox)
物料表EVVNU25C4CUM_00000000.xlsx
設計
屬於「直流壁掛充電樁」(英文名稱:DCWallbox)專案物料表,可依據該資料迅速建構所需之材料。
該專案為25KWDC充電機產品,依照公司系統資料,總計投入研發成本為2,480萬元,另外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2,820萬元。
「000000-00-00(B-5)\1T\Ex\NB_00000000\專案\NewDCwallbox\PTStage\BOM\系統BOM\EVVNU25C4CUM
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阮憲熙住處查扣之取得之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以阮員持有之家中電腦主機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據傳輸線重製傳輸至戶籍地家中之電腦主機(扣押物編號B-10)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7
「直流壁掛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DCWallbox)
直流樁的系統線路圖Systemwiring_00000000.pdf
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此檔案屬「直流壁掛充電樁」(英文名稱:DCWallbox)專案線路圖,係初步決定系統如何接線重要圖面,前述6、7檔案材料表及接線圖所對應之產品係「25KW直流電樁」,為台達電公司主力、熱銷產品,迄今台達電公司仍是這項產品先驅設計者及市場領先者,持有前述資料可得知台達電公司產品之物料表及接線方式,並能不經設計開發即規範出相同於台達電公司之設計,直接生產出與台達電公司相同品質之產品。
該專案為25KWDC充電機產品,依照公司系統資料,總計投入研發成本為2,480萬元,另外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2,820萬元。
000000-00-00(B-5)\1T\Ex\NB_00000000\專案\NewDCwallbox\Systemwiring
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阮憲熙住處查扣之取得之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以阮員持有之家中電腦主機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據傳輸線重製傳輸至戶籍地家中之電腦主機(扣押物編號B-11)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8
「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ACWallMount)
型號「AWU70215BEN」交流充電樁之物料表AWU70215BEN.xlsx
程式
「交流充電樁」(英文名稱:ACWallMount)、物料表,這是指型號「AWU70215BEN」交流充電樁之物料表,可依據該資料迅速建構所需之材料。
該專案為ACWB產品,依照系統資料,總計所投入研發成本為1,220萬元,另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1,560萬元。
000000-00-00(B-5)\1T\Ex\Delta\ACWallMount\Bom
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阮憲熙住處查扣之取得之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以阮員持有之家中電腦主機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據傳輸線重製傳輸至戶籍地家中之電腦主機(扣押物編號B-12)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9
「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AC
WallMount)
「AWU70215BEN」主板的線路圖MainboardscZ0000000000.pdf
程式
「交流充電樁」電路圖,這是前述(八)檔案「AWU70215BEN」主板線路圖,前述8、9檔案物料表及電路圖屬於「交流充電樁」專案,該專案並非阮憲熙負責,係由其他同仁所設計研發,為台達電公司交流樁標準產品,經過設計、驗證,投入許多人力、物力所得出之結果,持有此資料者,即可跳過長期研發測試階段,直接生產與台達電公司相同等級之交流樁標準產品。
該專案為ACWB產品,依照系統資料,總計所投入研發成本為1,220萬元,另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1,560萬元。
000000-00-00(B-5)\1T\Ex\00000000\Delta\ACWallMount\SCH\Mainboard
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阮憲熙住處查扣之取得之扣押物編號B-5(電腦主機)電磁紀錄
以阮員持有之家中電腦主機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據傳輸線重製傳輸至戶籍地家中之電腦主機(扣押物編號B-13)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10
「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WallConnector)
線路圖00000000A-6.SchDocPreview
設計
這份文件是台達電公司機密物件資料,是經過台達電公司反覆驗證所得出之設計成果,倘該資料外流就可持該資料快速複製及利用,這是高度機密性的資料。本專案是台達電公司應特斯拉公司要求自行研發生產的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具特殊規格及設計。
該專案為特斯拉美規80A產品,依照系統資料,總計所投入研發成本為1,220萬元,另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1,560萬元。
takeout-00000000T022511Z-001(Google雲端)\Take\雲端硬碟\台達專案\TeslaACGenIIWC\Circuit\ACGenIIWC_8
扣押物編號Z-3,聯想筆電及充電線
通力公司所有配發給被告持有於110年11月23日經被告同意扣押其持有之扣押物編號Z-3之聯想筆電及充電線,並經被告同意就扣押物編號Z-3之聯想筆電現場進行網路連線,連線至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供本處人員鑑識及擷取被告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
使用台達電公司電腦上傳至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帳號「johnxc00000000il.com」)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11
「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Wall
Connector)
線路圖GMI.SchDocPreview
設計
這份文件是台達電公司機密物件資料,是經過台達電公司反覆驗證所得出之設計成果,倘該資料外流就可持該資料快速複製及利用,這是高度機密性的資料。本專案是台達電公司應特斯拉公司要求自行研發生產的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具特殊規格及設計。
該專案為特斯拉美規80A產品,依照系統資料,總計所投入研發成本為1,220萬元,另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1,560萬元。
takeout-00000000T022511Z-001(Google雲端)\Take\雲端硬碟\台達專案\TeslaACGenIIWC\Circuit\ACGenIIWC_5\ControlBoard00000000
扣押物編號Z-3,聯想筆電及充電線
通力公司所有配發給被告持有於110年11月23日經被告同意扣押其持有之扣押物編號Z-3之聯想筆電及充電線,並經被告同意就扣押物編號Z-3聯想筆電現場進行網路連線,連線至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供本處人員鑑識及擷取被告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
使用告訴人台達電公司電腦上傳至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帳號「johnxc00000000il.com」)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5項
12
「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Wall
Connector)
線路圖PilotandSWC.SchDocPreview
設計
這份文件是台達電公司機密物件資料,是經過台達電公司反覆驗證所得出之設計成果,倘該資料外流就可持該資料快速複製及利用,這是高度機密性的資料。本專案是台達電公司應特斯拉公司要求自行研發生產的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具特殊規格及設計。
該專案為特斯拉美規80A產品,依照系統資料,總計所投入研發成本為1,220萬元,另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1,560萬元。
takeout-20s211123T022511Z-001(Google雲端)\Take\雲端硬碟\台達專案\TeslaACGenIIWC\Circuit\ACGenIIWC_5\ControlBoard00000000
扣押物編號Z-3,聯想筆電及充電線
通力公司所有配發給被告持有於110年11月23日經被告同意扣押其持有之扣押物編號Z-3之聯想筆電及充電線,並經被告同意就扣押物編號Z-3聯想筆電現場進行網路連線,連線至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供本處人員鑑識及擷取被告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
使用告訴人台達電公司電腦上傳至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帳號「johnxc00000000il.com」)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13
「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Wall
Connector)
最終版本線路圖「Control
BD_00000000.pdf」
設計
分為10張不同功能的電路設計圖,這份文件是台達電公司極機密資料,一旦取得,可快速按圖複製出一樣的充電樁線路圖,或稍加修改就能設計出充電功能完整的充電樁產品
該專案為特斯拉美規80A產品,依照系統資料,總計所投入研發成本為1,220萬元,另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1,560萬元。光是該專案銷售,本公司營收就達2億美金。
扣押物編號Z-3(阮憲熙聯想筆電)TCLTonly\TeslaGenIIWC\Referancecircuit
扣押物編號Z-3之聯想筆電及充電線
通力公司所有配發給被告持有於110年11月23日經被告同意扣押持有之扣押物編號Z-3之聯想筆電及充電線
使用告訴人台達電公司電腦上傳至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帳號「johnxc00000000il.com」)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14
台達電50KW專案
台達電50KW充電機送TUV安規驗證資料「DCE503J5XYZ-EMC-Ethernet+3G+RFID-00000000000.pdf」
製造
台達電公司50KW充電機在TUV認證單位做的歐洲安規認證、細項及測試結果。TUV會在不同測試條件下驗證充電機的功能表現是什麼,文件中含有大量測試結果及數據,這份文件是台達電公司機密物件資料,是經過台達電公司反覆驗證所得出之設計成果,倘該資料外流就可持該資料瞭解安規測試細節及台達電公司充電機功能表現,這是高度機密性的資料。
因規劃充電槍設計製程,依造公司系統資料,研發成本5萬元。
扣押物編號Z-3(阮憲熙聯想筆電)\delta_electronics)\TCLTonly\SafetyStandard\CHAdeMO\Version1_1\認證資訊\GenIIreferance
扣押物編號Z-3,聯想筆電及充電線
通力公司所有配發給被告持有於110年11月23日經被告同意扣押持有之扣押物編號Z-3之聯想筆電及充電線
使用告訴人台達電公司電腦上傳至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帳號「johnxc00000000il.com」)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
15
「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英文名稱:Wall
Connector)
特斯拉充電槍組裝與測試表單資料「0000000TP01-AS00.doc」
製造
資料內容是充電槍的組裝及電力訊號線等功能測試方法,這是屬於製造方法的機密資料,屬於細部充電槍的資料,並含有組裝測試的數據(有電力線、訊號線等參數),以被告現任職於通力公司,如通力公司需要進行特斯拉充電樁充電槍的組裝及測試,取得這份資料可以直接複製資料中之流程,大幅減少製造、檢驗細則的規劃成本。
該專案為特斯拉美規80A產品,依照系統資料,總計所投入研發成本為1,220萬元,另還支出測試費用100萬元及安規費用240萬元,總金額為1,560萬元。光是該專案銷售,本公司營收就達2億美金。
扣押物編號Z-3(被告聯想筆電)TCLTonly\TeslaGenllWC\Productionline\Gunassemblyprocess\組裝測試
扣押物編號Z-3之聯想筆電及充電線
通力公司所有配發給被告持有於110年11月23日經被告同意扣押持有之扣押物編號Z-3之聯想筆電及充電線
使用告訴人台達電公司電腦上傳至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帳號「johnxc00000000il.com」)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3條之2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