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林佑全
送達代收人 李芷庭
被 告 許祐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9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