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5946號
被 告 乙○○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
○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前為夫妻,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乙○○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00號快速道路上之某處,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丙○○,因談論子女監護權問題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之犯意,以「你他媽真的想被我打是嗎」、「當我不敢打你」等語恐嚇丙○○,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丙○○之警詢證詞相符,並有通話錄音光碟在卷
可參,被告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婉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
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
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
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
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
療。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