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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思博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偉立
被      告  王莠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請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免訴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王莠棋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而原告起訴時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