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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亭惠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緝字第146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亭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本院一一二年度刑移調字第三○號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亭惠自民國107年4月至108年6月間,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有成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有成公司)擔任出納、會計等行政工作,負責處理該等公司之帳務支出、零用金提領及核銷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侵占公司款項之單一犯意,自107年8月至108年3月間,在公司上址,利用職務之便,將發票影印重複請款,並更改支出證明單金額,以及在實際上未有eTag加值紀錄,而先後不實登載於業務上所掌管作成之請款單上填寫eTag加值之交通費,並交予有成公司而接續行使之,而將附表所示款項接續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8,500元,足以生損害於有成公司。嗣經有成公司發現財務狀況異常,清查後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偵卷第8至13頁、第104頁、調偵卷第19至20頁、調偵緝95卷第72至77頁、本院審易卷第61至62頁、本院易卷第58頁、第146頁),核與告訴代理人邱美蓮、證人林玉茹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21至24頁、調偵卷第43至46頁、第69至76頁),並有告訴人提供之107年8月至108年3月公司零用金支出及被告金額一覽表、支出證明單、請款單、統一發票等複印單據等資料(他卷一第77至219頁、他卷二第3至219頁、他卷三第3至163頁、偵卷第33至91頁)在卷可稽,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先後多次侵占經手款項及不實製作支出證明單之行為,主觀上係本於同一犯罪計畫,以手法相同之模式,於時間尚稱密接之情形下先後為之,且侵害法益各同一,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認係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上開犯行,其行為有所重疊,應整體視為一行為,故被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長期受僱於告訴人有成公司,卻罔顧有成公司主管之信賴,利用其擔任會計職務之便,以上開手法侵占公司款項所得合計5萬8,500元,所為非是,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本院易卷第137至139頁),非全無彌補之意,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學歷、在物流公司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之生活狀況(本院易卷第1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本院認為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復考量告訴人因本案受有相當損害,且為使被告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併命被告應履行如附件本院112年度刑移調字第30號調解筆錄所示之調解內容,倘被告未遵守本院諭知之緩刑負擔而情節重大,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  
  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並按期賠償,倘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原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公司
零用金取款金額
收據總金額
零用金侵占金額
重複申請發票金額
備註
索引
1
107年8月21日
有成公司
16,734元

10,734元
6,000

107年8月20日
請款單會計科目「交通費」,申請ETAG加值金額6000元,但無收據。
偵字卷第33至41頁
2
107年9月26日
有成公司
89,635元

89,635元
1,000元
107年9月10日
發票HB-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偵字卷第49至52頁
3
107年10月16日
有成公司
146,851元

146,851 元
1,000元
107年10月9日
發票HB-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偵字卷第55至61頁
1,000元
107年9月21日
發票HQ-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4
107年10月25日
有成公司
95,912元

91,912元 
4,000

107年10月25日
請款單會計科目「交通費」,申請E-TAG$4000加值金額,但查詢遠通電收系統並無此筆加值記錄。
偵字卷第55、67至68頁
5
107年10月31日
有成公司
44,462元

44,462 元
1,000元
107年10月29日
發票HB-00000000員工潘正雄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偵字卷第55、69至71頁
6
107年11月2日

有成公司
14,428元
14,428元
1,000元
107年10月29日
發票HB-00000000,員工潘正雄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77、83至87頁
7
107年11月13日
有成公司
42,582元

41,52 元
1,000元
107年11月12日
發票J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77、117、119頁
8
107年11月20日

有成公司
26,490元

26,490元 
1,000元
107年11月12日
發票J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79、117、125至147頁

1,000元
107年11月12日
發票J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1,000元
107年11月12日
發票J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500元
107年11月12日
發票J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500元
200元
9
108年1月3日
有成公司
49,390元

49,090 元
1,000元
107年12月21日
發票JY-00000000,員工林富榮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3、163至165頁
1,0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LM-00000000,員工林世榮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3、167至169頁
10
108年1月8日
有成公司
74,416元

71,356元
2,000元
108年1月8日
請款單申請2000元,事由「E-TAG儲值ABD-8977加值2000,無此請款單」,查無支出證明單,亦查無加值記錄。
他字卷一第153、183頁
1,0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LM-00000000,員工林世榮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3、187至189頁
1,0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正雄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3、191至193頁
5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MC-00000000,員工林世榮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3、195至197頁
11
108年1月11日
有成公司
1,0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正雄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5、205、211、213頁

1,0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LM-00000000,員工林世榮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5、189、209、215、217頁
5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JY-00000000,員工黃嘉正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5、209、215、219頁
5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MC-00000000,員工林世榮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5頁、209、215、219頁
12
108年1月15日
有成公司
1,0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正雄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5頁、他字卷二第11-13頁
13
108年1月17日
有成公司
488,014元
477,408元
5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MC-00000000,員工林世榮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5頁、他字卷二第27、29頁
14
108年1月25日
有成公司
1,000元
108年1月16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7頁、他字卷二第55、57頁
1,0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正雄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7頁、他字卷二第55、59頁
1,150元

108年1月14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7頁、他字卷二第61、65頁
1,000元
108年1月16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7頁、他字卷二第63、65頁
15
108年1月31日
有成公司
1,0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正雄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一第159頁、他字卷二第77、79頁
16
108年2月12日
有成公司
1,000元
108年2月11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81、127、129頁
1,000元
108年1月3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正雄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81、127、131頁
17
108年2月19日
有成公司
60,347
1,000元
108年2月11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81、143、147頁
1,000元
108年2月11日
發票LM-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83、143、147頁
1,000元
108年1月16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83、145、147頁
18
108年2月27日
有成公司
158,156
1,000元
108年2月18日
發票MG-00000000,員工黃嘉正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83、163、167頁
1,000元
108年2月18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83、163、165頁
1,000元
108年2月19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林富榮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83、171、173頁
1,000元
108年2月23日
發票LM-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83、163、169頁
19
108年3月5日
有成公司
29,712

18,762元
4,000元
108年3月5日
請款單「交通費」申請ETAG儲值4000元。無此加值紀錄。
他字卷二第181、189、197、199頁
20
108年3月8日
有成公司
1,000元
108年1月16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181頁、他字卷三第11、13頁
21
108年3月12日
有成公司
1,000元
108年2月18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183頁、他字卷三第17、19、21頁
1,150元
108年1月14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183頁、他字卷三第23、25頁
1,000元
108.2月11日
發票LY-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183頁、他字卷三第19、27頁
22
108年3月15日
有成公司
42,367

33,029元
2,000元
108.3月15日
請款單「交通費」申請「ETAG儲值…」6000元,收據只有4000元。
他字卷二第183頁、他字卷三第29頁
23
108年3月15日
有成公司
1,000元
108.3月11日
發票NX-00000000,員工潘隆寅已請款,被告重複影印發票,重複請款。
他字卷二第183頁、調偵卷第131至133頁
24
108年3月26日
有成公司
67,158

53,923元
2,000元
108.3月26日
請款單「交通費」申請2000E-TAG儲值,但無收據。
他字卷二第183頁、他字卷三第45、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