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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復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以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2月1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432號卷第3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1件為賭博案件,其餘皆為詐欺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9日
110年1月28日
109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4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6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第103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20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8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20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9月19日
     備  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1日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1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第1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7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26日
     備  註




 編          號
          7
 罪          名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7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7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3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