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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義翔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林義翔受址設新北市○○區○○○街0巷00號6樓之馳源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解散,下稱馳源公司)負責人潘宏瑚(所涉行使變造公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委託,辦理馳源公司申請輸入一般類海洋野生動物。林義翔明知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如非為首次進口,則應檢附佐證資料,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輸入,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林義翔因先前為大嶼水族館申請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輸入,而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行政院農業部,下稱農委會)108年5月16日農授漁字第1081206561號函檢附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同意書號碼:FB910805X05155號),並將該同意書留存為圖檔儲存於電腦中。林義翔竟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先在其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住處內,透過其電腦中之小畫家軟體,將上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上「貨名、規格、廠牌或廠名等」欄內所載之魚類物種變造為如附表一「變造後之貨品名稱」欄所示,再接續於附表四所示之收件時間,在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洋保育署)之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上,上傳「貨名、規格、廠牌或廠名等」欄已變造為附表一所示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檔案作為佐證資料,申請輸入一般類海洋野生動物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海洋保育署承辦人員誤以為附表四編號1至5申請案所填載之魚種均先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非屬首次進口,因而於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核准日期,核發如附表四編號1至5「同意書號碼」欄所示之貨品進口同意書,足以生損害於海洋保育署對於海洋野生動物核准進口及監督、管理之正確性。
㈡林義翔因先前為晶鴻海洋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晶鴻公司)申請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輸入,而取得取得農委會108年5月30日農授漁字第1081208806號函檢附之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同意書號碼:FB910805X07973號),並將該同意書留存為圖檔儲存於電腦中。林義翔竟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先在其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住處內,透過其電腦中之小畫家軟體,將上開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上「貨名、規格、廠牌或廠名等」欄位內所載之魚類物種變造為如附表二、三「變造後之貨品名稱」欄所示,再接續於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收件時間,在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上,上傳「貨名、規格、廠牌或廠名等」欄已變造為附表二、三所示之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檔案作為佐證資料,申請輸入一般類海洋野生動物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海保署對於海洋野生動物核准進口及監督、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海洋保育署人員審查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申請案件時,發現該案件所檢附之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上「貨名、規格、廠牌或廠名等」欄中之字跡前後不一致,退回補正未予核准,並於審查附表五編號2所示申請案件時,察覺有異,清查馳源公司於110年間輸入海洋野生動物之申請案後,因而查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據以認定被告林義翔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變造其所留存之上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圖檔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行,辯稱:我不是為了申請才變造,我有先詢問承辦人員,我想說先送件,讓承辦人員審核看看;我是想說承辦人員要先審核我送件的內容,我沒有意圖要送變造內容後的文件等語。經查:
  ㈠被告確有變造前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並將該變造後同意書之檔案,作為附表四、五申請案之佐證資料:
 1.被告取得上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之圖檔後,在其住處內,以電腦中之小畫家軟體,將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圖檔之「貨名、規格、廠牌或廠名等」欄內之魚類物種變造為如附表一所示,並將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圖檔之「貨名、規格、廠牌或廠名等」欄內之魚類物種變造為如附表二、三所示等情,經被告於偵訊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92號卷【下稱112偵1592卷】第13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10號卷【下稱訴卷】第33至35、62頁)。又被告於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收件日期,將變造後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檔案上傳至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檢附為附表四編號1至5申請案件之佐證資料,海洋保育署承辦人員誤以為被告所檢附之前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檔案為真,因而於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核准日期,核准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申請案;另於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收件日期,將變造後之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檔案上傳至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檢附為附表五編號1、2申請案件之佐證資料,後因海洋保育署人員審核附表五編號1申請案時,發現該案所檢附之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檔案文字前後有所不一,退回補件而未核准,並於審查附表五編號2申請案時察覺有異,亦未核准該申請案等情,經證人即馳源公司負責人潘宏瑚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463號卷一【下稱111他1463卷一】第176至177頁;112偵1592卷第13至14頁),並有被告變造之進口同意書影本、農委會漁業署111年2月24日漁四字第1110205674號函及其檢附之臺北市政府108年4月19日府產業動字第1086008575號函、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農委會108年5月16日農授漁字第1081206561號函、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108年5月27日新北漁管字第1083537400號函、晶鴻公司進口同意書申請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5月30日農授漁字第1081208806號函、海洋保育署111年11月8日海保生字第1110010777號函及其檢附之馳源公司申請案件明細表、馳源公司之海洋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申請輸入及輸出〈再輸出〉案件審查表及佐證資料(111他1463卷一第5至21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463號卷二第3至269頁)在卷可查。可見被告在其住處內以小畫家軟體變造其所留存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圖檔後,確有將變造後之上開同意書檔案上傳至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作為附表四、五所示申請案之佐證資料。
 ㈡被告主觀上確有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辯稱:我不是為了要申請才變造同意書的內容;我用小畫家練習時,把原本存有的同意書檔案覆蓋,我已經不知道原本檔案的內容,我想要瞭解正確檔案的內容才詢問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的人員;我向公家機關申請案件,公家機關就有職責查證等語(見訴卷第33、35頁)。惟如前所述,被告自偵訊至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係其親自將所取得經農委會核准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留存為圖檔,並在其住處內以小畫家軟體將該同意書圖檔「貨名、規格、廠牌或廠名等」欄中之魚類物種變造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倘被告變造該同意書上魚類物種之目的非為附表四、五所示之申請案所用,為何被告要以變造後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作為附表四、五申請案之佐證資料,且該申請案中欲輸入魚種之學名及俗名,均含有被告變造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種?顯見,被告辯稱其並非為申請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案件始將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圖檔變造為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內容,不足採信。況且,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小畫家上要找一樣的字體還要排版,客戶提供我他想要申請的物種名稱,我更改的貨品名稱,是我之前沒有申請過的等語(見訴卷第34頁),即可見得被告確係因應客戶所欲申請輸入之魚種,變造其留存上開申請書圖檔中「貨名、規格、廠牌或廠名等」欄內之物種名稱。
 2.又被告於證人潘宏瑚所涉行使變造公文書案件中,以證人身分陳述:因為之前大嶼水族館、晶鴻公司申請輸入的案件也是我承辦的,所以我才有這兩間公司的同意書等詞(111他1463卷一第193頁),可見本案並非被告首次申請野生海洋動物輸入之相關事項,被告對於申請之流程應有所知悉、瞭解。再者,無論向公家機關、民間機構申辦任何事項,均需提供真實無偽之文件,此乃一般民眾具有之常識,被告於行為時已為近50歲之成年人,且依其先前申請野生海洋動物輸入之經驗,顯能知悉在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上傳作為申請案件佐證之資料,應以內容真實之文件為之。此情由卷附被告所提出其與海洋保育署人員之電子郵件(見111他1463卷一第199至205頁)中,被告詢問可否以進口報單作為申報時之佐證資料,海洋保育署人員告稱:「一般都是以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書作(誤載為做)為佐證,沒見過以進口報單作為證明文件,畢竟進口報單不是我們審查,無法確認是否同意輸入,煩請配合,謝謝。」等內容,亦可得知。
 3.從而,被告應可明確知悉申請一般類海洋野生動物輸入時,必須附具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未經偽造、變造之貨品進口同意書作為佐證資料,而其明知其上傳至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檔案已經其變造,仍上傳該變造後之檔案作為一般類海洋野生動物輸入申請之佐證資料而行使之,被告主觀上顯有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甚明,被告辯稱其無意行使該經變造後之公文書一情,自難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屬推託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1.罪名:
 ⑴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書內容之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其製作之程式為法定程式,抑為意定程式,及既冒用該機關名義作成,形式上足使人誤信為真正,縱未加蓋印信,其程式有欠缺,均所不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55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變造其所留存由農委會所核准之上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圖檔,並將變造後之檔案上傳至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被告所變造之上述文書,即屬變造準文書,且該變造之準文書外觀已足以使人誤認係農委會之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而屬變造之準公文書。
 ⑵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2.犯罪態樣: 
  被告變造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數罪併罰:
  被告就附表四、附表五所犯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四、五所示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惟被告就附表四乃行使變造之大嶼水族館貨品進口同意書檔案;就附表五則係行使變造之晶鴻公司貨品進口同意書檔案,且行使之時間亦屬可分,尚難認被告就附表四、附表五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故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獲取報酬,竟變造上開貨品進口同意書圖檔,並將之作為申報野生海洋動物輸入之佐證資料,損害海洋保育署對於海洋野生動物核准進口及監督、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兼衡被告雖於偵訊時坦承犯行,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罪後態度非佳,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綜合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型態及手段相同、時間相近、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衡被告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爰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變造之上開公文書檔案,固屬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惟已經被告上傳至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行使之,該公文書檔案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本案依被告供述及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已獲取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因本案確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變造後之貨品名稱
1
Macropharyngodon ornatus
飾妝大咽齒鯛
2
Hemitaurichthys zoster
印度霞蝶
3
Pareques acuminatus 
銳高鰭䱛
4
Pseudochromis aldabraensis 
阿島擬雀鯛
5
Pomacentrus alleni 
艾倫氏雀鯛
6
Pseudanthias pictilis 
鏽色擬花鮨
7
Pseudanthias flavicauda 
橙尾擬花鮨
8
Acanthurus tristuis 
暗體刺尾鯛
9
Halichores cosmctus 
波紋海豬魚 
10
Chaetodon paucifasciatus
稀帶蝴蝶魚
11
Cirrhilabrus adornatus 
紅身絲隆頭魚
12
Cirrhilabrus lubbocki 
盧氏絲隆頭魚
13
Chaetodon aureofasciatus 
金帶蝴蝶魚
14
Chelmon muelleri 
黑鰭鑽嘴魚
15
Centropyge resplendens
問光刺尻魚 
16
Macropharyngodon kuitqeri 
基氏大咽齒鯛
17
Microspathodon dorsalis 
長背小葉齒觸 
18
Centropyge hotumatua 
霍通刺尻魚
19
Microspathodon chrysurus 
金色小葉齒鯛
20
Meiacanthus bundoon
燕尾稀棘䲁
21
Centropyge deborae 
藍刺尻魚
22
Paracheilinus attenuatus
鮮紅副唇魚 
23
Paranthias colonus
品紅副花鮨
24
Chromis dimidiata
雙色光鰓魚
25
Centropyge eibli 
虎紋刺尻魚
26
Cirrhilabrus flavidorsalis
黃背絲隆頭魚

附表二:
編號
變造後之貨品名稱
1
Chaetodon flavirostris   
黑金剛蝶
2
Chaetodon pelewensis
夕陽蝴蝶魚
3
Chaetodon assarius
澳洲梨子蝶
4
Chelmon marginalis 
緣鑽嘴魚
5
Ogilbyina Queenslandiae
新荷蘭澳氏擬雀鯛
6
Cirrhilabrus nahackyi 
納哈氏絲鰭鸚鯛
7
Amphiprion akindynos 
大堡礁藍帶小丑
8
Chaetodon rafflesii
雷氏蝴蝶魚
9
Thaumoctopus mimicus 
擬態章魚
10
Acanthurus glaucopareius
白面刺尾鯛
11
Parachaetodon ocellatus
副蝴蝶魚
12
Bodianus rufus
西班牙龍
13
Chaetodon ocellatus
加勒比海白蝶
14
Chaetodon striatus 
加勒比海三間蝶
15
Acanthurus chirurgus
加勒比海博士吊
16
Chrysiptera springeri 
斯氏金翅雀鯛
17
Symphorichthys spilurus
麗皇笛鯛
18
Halichoeres cyanocephalus
藍首海豬魚
19
Doratonotus megalepis 
犬鱗矛背隆頭魚
20
Stethojulis bandanensis
黑星紫胸魚
21
Siganus magnificus
印度狐狸
22
Bodianus mesothorax
中胸狐鯛
23
Cirrhilabrus rubripinnis
紅翼絲隆頭魚
24
Meiacanthus smith
斯氏稀棘䲁
25
Cirrhilabrus luteovittatus
紫豔仙女龍
26
Chaetodon plebeius
藍斑蝴蝶魚

附表三:
編號
變造後之貨品名稱
1
Chaetodon flavirostris 
黑金剛蝶
2
Chaetodon pelewensis
夕陽蝴蝶魚
3
Chaetodon assarius
澳洲梨子蝶
4
Chelmon marginalis
緣鑽嘴魚
5
Ogilbyina Queenslandia
新荷蘭澳氏擬雀鯛
6
Cirrhilabrus nahackyi
納哈氏絲鰭鸚鯛
7
Thaumoctopus mimicus
擬態章魚
8
Parachaetodon ocellatus
副蝴蝶魚
9
Chaetodon ocellatus
加勒比海白蝶
10
Chaetodon striatus
加勒比海三間蝶
11
Acanthurus chirurgus
加勒比海博士吊
12
Chrysiptera springeri
斯氏金翅雀鯛
13
Symphorichthys spilurus
麗皇笛鯛
14
Doratonotus megalepis
犬鱗矛背隆頭魚
15
Halichoeres cyanocephalus
藍首海豬魚
16
Stethojulis bandanensis
黑星紫胸魚
17
Siganus magnificus
印度狐狸
18
Bodianus mesothorax
中胸狐鯛
19
Cirrhilabrus rubripinnis
紅翼絲隆頭魚
20
Pseudochromis paccagnellae 
紅黃擬雀鯛
21
Centropyge multispinis
藍翅仙 
22
Serranus baldwini 
鮑得溫氏鮨
23
Cirrhilabrus luteovittatus
紫豔仙女龍
24
Chaetodon plebeius
藍斑蝴蝶魚
25
Ecsenius bicolor
二色無鬚
26
Pterapogon kauderni 
考氏鰭竺鯛
27
Halichoeres garnoti 
藍線鉛筆龍
28
Pseudochromis bitaeniatus 
雙帶擬雀鯛 
29
Valenciennea strigata 
紅帶范氏塘鱧 
30
Cyclichthys orbicularis
圓點圓刺魨
31
Canthigaster axiologus
三帶尖鼻魨 
32
Chilomycterus schoepfil
黃金短刺魨 
33
Chi1omycterus antillarum
安地列斯短刺魨 

附表四:
編號
收件日期
核准日期
收件號碼
同意書號碼
1
110年10月10日
110年10月12日
0AZ00000000000號
0AC1Z000000000號
2
110年10月13日
110年10月13日
0AZ00000000000號
0AC1Z000000000號
3
110年11月10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誤載110年11月15日,應予更正)
110年11月15日
0AZ00000000000號
0AC1Z000000000號
4
110年11月15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誤載110年11月16日,應予更正)
110年11月17日
0AZ00000000000號
0AC1Z000000000號
5
110年11月22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誤載110年11月25日,應予更正)
110年11月25日
0AZ00000000000號
0AC1Z000000000號

附表五:
編號
收件日期
收件號碼
核准結果
1
110年11月16日
0AZ00000000000號
退回未發證
2
110年12月21日
0AZ00000000000號
退回未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