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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具  保  人  曾逸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08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逸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定明文。
二、查被告陳銘陽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曾逸絹於民國112年6月1日繳納後釋放被告,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在卷為憑(見偵字卷第127-139頁)。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2年11月28日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並未到庭,再經本院傳喚應112年12月26日、113年2月6日到庭、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上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庭,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且經警至被告住所實施拘提,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訊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第47-155頁)。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具保人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住所亦未更動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