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譯謄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534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譯謄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該院112年度訴字第534號審理中,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此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因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將本案移送於新竹地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第62頁),經新竹地院以新院玉刑心112訴534字第4130號函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85頁)。是依上開規定,將本案裁定移送於新竹地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534號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