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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建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建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