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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宗樺



            陳昱瑋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少連偵字第5號、111年度少連偵第31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少連偵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甲○○、乙○○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