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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任鎧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劉隴琥



            陳岳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邱偉堯


            房秈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712號、110年度偵字第9027號、110年度偵字第9884),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劉任鎧、劉隴琥、陳岳霆、邱偉堯、房秈右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任鎧、劉隴琥、陳岳霆、邱偉堯、房秈右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劉任鎧及其辯護人、被告陳岳霆及其辯護人、被告房秈右及其辯護人、被告劉隴琥、邱偉堯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