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任鎧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劉隴琥
陳岳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邱偉堯
房秈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712號、110年度偵字第9027號、110年度偵字第9884),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劉任鎧、劉隴琥、陳岳霆、邱偉堯、房秈右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任鎧、劉隴琥、陳岳霆、邱偉堯、房秈右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劉任鎧及其辯護人、被告陳岳霆及其辯護人、被告房秈右及其辯護人、被告劉隴琥、邱偉堯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