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NYO PATHIDA
指定辯護人 謝孟儒律師
被 告 SIRIWAN WORAJAK
指定辯護人 黃麗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ANYO PATHIDA、SIRIWAN WORAJAK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PANYO PATHIDA、SIRIWAN WORAJAK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法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趨吉避凶之人之常情,被告2人逃亡以規避後續可能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可能性自屬較高,且其2人均為泰國籍,僅因本件犯行而入境我國,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是本件羈押原因事由仍存在。又本案雖經審理終結,然尚未判決確定,須確保被告於上訴審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後續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爰依刑事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13年3月12日起對被告2人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