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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時間:111年3月21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林書怡」、「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及群組「獵人粉絲內線分享群」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111年4月20日中午12時17分許(起訴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111年4月20日上午11時58分,應予更正)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嘉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33220卷第41至42頁)。 ⑵告訴人王嘉星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見111偵33220卷第59至63頁)。 ⑶告訴人王嘉星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3220卷第47至48、71至73、8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593號卷【下稱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卷【下稱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王嘉星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33220卷第65至67頁)。 | |
| | ⑴時間:111年3月初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王靜儀」、「承恩老師」、「合作金庫王志翔」及群組「合作金庫證券」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⑴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51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56分許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明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0537號卷【下稱111偵40537卷】第7至12頁)。 ⑵告訴人陳明莉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1偵4037卷第70頁)。 ⑶告訴人陳明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0537卷第29至30、37至38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989號卷【下稱111偵字第45989卷】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陳明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合作金庫證券APP圖示、投資網站頁面擷取圖片(見111偵40537卷第75至84頁)。 | |
| | ⑴時間:111年2月23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盛傑、股市撈金詩瑤」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愛鈴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2593卷第11至12頁)。 ⑵告訴人劉愛鈴提出之台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42593卷第65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⑷告訴人劉愛鈴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帳號頭像照片、告訴人製作之2022股票一覽表、合作契約翻拍照片(見111偵42593卷第15至47、51、53至61頁)。 | |
| | ⑴時間:111年2月12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李佳薇」、「華平(劉經理)」及群組「共享財富」、「共贏內線群組」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萍於警詢及告訴狀時之證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866號卷【下稱111偵19866卷】第14至21、27至38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⑶告訴人張萍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李佳薇」、「華平(劉經理)」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名師簡介(1)擷取圖片、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翻拍照片、APP資產頁面擷取圖片、華平創投APP圖示擷取圖片(見111偵19866卷第41至99頁)。 | |
| | ⑴時間:111年3月14日上午8時45分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Joy~璇」、「承恩」及群組「股票指南針1」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惠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字第45989卷第37至42、45至47頁)。 ⑵告訴人黃惠滿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見111偵45989卷第55頁)。 ⑶告訴人黃惠滿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45989卷第49至53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黃惠滿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Joy~璇」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45989卷第57至95頁)。 | |
| | ⑴時間: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承恩」、「合作金庫證券-李小華」、「王靜儀(米果)」及群組「合作金庫證券」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⑴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48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49分許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亮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5989卷第103至110頁)。 ⑵告訴人陳亮昀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45989卷第111至11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⑷告訴人陳亮昀提供之投資網站頁面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合作金庫證券-李小華」、「王靜儀(米果)」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45989卷第117、123至143頁)。 | |
| | ⑴時間:111年2月11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陳子怡」、「華平創投客服」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溫政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080卷二第30至34頁)。 ⑵告訴人溫政堂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偵111偵48080卷二第45、47至49頁)。 ⑶告訴人溫政堂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48080卷二第35至36、43至44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溫政堂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偵48080卷二第51至67頁)。 |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第51930號 |
| |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助理~慧玲」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彭良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080卷二第150至151頁)。 ⑵告訴人彭良慧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圖(見111偵48080卷二第18頁)。 ⑶告訴人彭良慧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8080卷二第7、12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彭良慧提供之LINE暱稱「助理~慧玲」、「創佳一號客服」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創佳APP圖示及網頁擷取圖片(見111偵48080卷二第18至22頁)。 |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112年度偵字第51465號 |
| 蔡青芬 (告訴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 | ⑴時間:111年3月底起。 ⑵方式: ①以LINE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青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金簡上卷第192至194頁)。 ⑵告訴人蔡青芬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48080卷一第77頁)。 ⑶告訴人蔡青芬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8080卷一第76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 |
| | ⑴時間:111年3月底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華平創投客服」、「財富陳子怡」、「塗歌邑誦」及群組「財富天下內線合作飆股」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麗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080卷一第122至125頁)。 ⑵告訴人鄭麗玲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111偵48080卷一第137頁)。 ⑶告訴人鄭麗玲報案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48080卷一第129、159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鄭麗玲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華平創投客服」、「財富陳子怡」、「塗歌邑誦」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48080卷一第138至147頁)。 |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112年度偵字第14975號 |
| | ⑴時間:111年4月初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譚雅雯」及群組「虎虎生威」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麗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080卷一第99至100頁)。 ⑵告訴人陳麗蓮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見111偵48080卷一第111頁)。 ⑶告訴人陳麗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8080卷一第101至102、109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陳麗蓮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譚雅雯」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48080卷一第115頁)。 |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80號、第5709號 |
| | ⑴時間:111年4月22日。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摩根 陳怡君」、「郭世宗」及群組「摩根資產」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詹振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080卷二第105至106頁)。 ⑵告訴人詹振興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48080卷二第125至126、141頁)。 ⑶告訴人詹振興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48080卷二第123至124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詹振興提供之投資APP頁面擷取圖片、LINE暱稱「郭世宗」、「摩根 陳怡君」個人頁面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摩根 陳怡君」、「摩根資產-資...」、「J.P.M...」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3至145頁)。 | |
| | ⑴時間:111年2月21日上午8時58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983號、第5184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109年12月8日上午10時19分許,應予更正)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吳梓萱」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優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983號卷【下稱111偵49983卷】第9至18頁)。 ⑵告訴人林優妹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9983卷第61至64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⑸告訴人林優妹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吳梓萱」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契約擷取圖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圖片、創佳投資網站頁面擷取圖片、LINE暱稱「吳梓萱」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1偵49983卷第34至58頁)。 | |
| | ⑴時間:111年2月3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利達投顧客服人員」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被害人吳文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843號卷【下稱111偵51843卷】第11至14頁)。 ⑵被害人吳文盛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111偵51843卷第18頁)。 ⑶被害人吳文盛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1843卷第91至92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被害人吳文盛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利達投顧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1843卷第15至18頁)。 | |
| |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欣欣」、「Amy(佩妮)」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秋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843卷第19至20頁)。 ⑵告訴人楊秋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1843卷第95至96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⑷告訴人楊秋蓮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欣欣」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Amy(佩妮)」、「欣欣」、「Kevin張」個人頁面擷取圖片、投資平台頁面擷取圖片、華熙APP圖示擷取圖片(見111偵51843卷第33至42頁)。 | |
| |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靜儀」、「承恩」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⑴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26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29分許 ⑶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2分許 ⑷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3分許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惠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843卷第4至345頁)。 ⑵告訴人林惠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1843卷第49頁)。 ⑶告訴人林惠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1843卷第99至100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林惠珠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靜儀」、「承恩」對話紀錄擷取圖片、投資平台頁面及交易明細擷取圖片(見111偵51843卷第51至69頁)。 | |
| | ⑴時間:111年4月初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李琳」、「股市獵人」、「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⑴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許 ⑵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 ⑶111年4月21日上午10時21分許 ⑷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分許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翊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11至14頁)。 ⑵告訴人黃翊宸提供之元大銀行帳號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65至69頁)。 ⑶告訴人黃翊宸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0628卷第77至83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黃翊宸提供之創佳APP圖示翻拍照片、LINE暱稱「李琳」、「股市獵人」、「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個人頁面、創佳APP頁面翻拍照片、其與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對話紀錄、盛傑操盤公所是合約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65、69至75頁)。 | |
| | ⑴時間:000年0月間。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及群組「股市狂撈」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誤載為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應予更正)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莉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99至101頁)。 ⑵告訴人王莉萍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109頁)。 ⑶告訴人王莉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0628卷第113至114、117至118、121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王莉萍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1偵50628卷第103、107頁)。 | |
| |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王思雅」、「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群組「每日飆股盛哥講座」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鳳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127至129頁)。 ⑵告訴人黃鳳珠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0628卷第137頁)。 ⑶告訴人黃鳳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0628卷第131至135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黃鳳珠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對話紀錄、LINE群組「每日飆股盛哥講座」QR Code擷取圖片、盛傑操盤工作室契約書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137至139頁)。 | |
| |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韓靜瑤」、「塗歌邑誦」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麗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141至143頁)。 ⑵告訴人蔡麗雪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收執聯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179頁)。 ⑶告訴人蔡麗雪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0628卷第145至148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 |
| |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譚雅雯」、群組「虎虎生威飆股群」、「虎虎生威私密群」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49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誤載為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40分許,應予更正)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蕙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289至291頁)。 ⑵告訴人楊蕙芳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書)/取款憑條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50628卷第293、299頁)。 ⑶告訴人楊蕙芳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50628卷第321、327至32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楊蕙芳提供之創佳APP頁面擷取圖片、LINE暱稱「建宏(股市獵人)」、「譚雅雯」個人頁面擷取圖片、創佳APP圖示擷取圖片、LINE群組「虎虎生威私密群」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譚雅雯」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擷取圖片(建111偵50628卷第301至317頁)。 | |
| |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陳可欣」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6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誤載為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3分許,應予更正) | | | ⑴證人即於告訴人吳明福警詢及告訴狀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189至192頁;桃園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6453號卷【下稱111他6453卷】第5至10頁)。 ⑵告訴人吳明福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見111偵50628卷第247頁)。 ⑶告訴人吳明福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0628卷第195至198、235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陳可欣」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創佳APP圖示及頁面擷取圖片、創佳資本-會員契約書翻拍照片、學員等級說明創佳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詢價團購單(見111偵50628卷第251至262、267至287頁;111他6453卷第15至109頁)。 | |
| | ⑴時間:111年3月22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鄭雅婷Flicka Chen」、「助理~慧玲 股票」及群組「K線籌碼-股票研討社1」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⑴111年4月19日中午12時2分許 ⑵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許 ⑶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思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0628卷第339至340頁)。 ⑵告訴人黃思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0628卷第376至77頁)。 ⑶告訴人黃思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0628卷第341至345、34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10525178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置(見111偵48080卷二第149至154頁)。 ⑹告訴人黃思嘉提供之「鄭雅婷Flicka Cheng」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0628卷第373至375頁)。 | |
| | | | | | | |
| | ⑴時間:111年3月22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韓靜瑤」、「瑤助」、「華平創投客服」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春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930號卷【下稱111偵51930卷】第15至17頁)。 ⑵告訴人林春梅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111偵51930卷第81頁)。 ⑶告訴人林春梅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1930卷第73至7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林春梅提供之LINE暱稱「華明創投客服」、「韓靜瑤」、「瑤助」個人頁面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華明創資客服」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1偵51930卷第83頁)。 | |
| | ⑴時間:111年4月上旬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楚涵」、「華平客服」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魏伶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930卷第19至23頁)。 ⑵告訴人魏伶栯提供之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111偵51930卷第103頁)。 ⑶告訴人魏伶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1930卷第89至90、97至101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魏伶栯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楚涵」、「華平客服」對話紀錄擷取圖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合約書擷取圖片(見111偵51930卷第104至109頁)。 | |
| | ⑴時間:111年2月9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劉靜怡」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思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930卷第25至30頁)。 ⑵告訴人劉思岑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帳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1930卷第115至116、121至129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⑷告訴人劉思岑提供之邀請函影本、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翻拍照片、其與LINE暱稱「劉靜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偵51930卷第131至135頁)。 | |
| | ⑴時間:111年1月13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519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111年1月3日,應予更正)。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劉靜怡」、「郭建宗」、「華平客服」及群組「D1飆股資訊」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19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26分許,應予更正)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徐復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930卷第31至34頁)。 ⑵告訴人徐復履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1偵51930卷第151頁)。 ⑶告訴人徐復履報案之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51930卷第145至14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徐復履提供之華平創投APP圖示擷取圖片、LINE群組「D1飆股資訊」QR Code擷取圖片、華平創投APP頁面擷取圖片、LINE群組「D1飆股資訊」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劉靜怡」、「郭建宗」個人頁面擷取圖片、其與LINE暱稱「華平客服」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華平創投APP下載頁面擷取圖片(見111偵51930卷第153至158) | |
| | ⑴時間:111年2月18日中午12時9分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王靜儀」、「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及群組「承恩工作室」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⑴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52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6分許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彭伊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04號卷【下稱112偵5904卷】第7至8頁)。 ⑵告訴人彭伊盈提供之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見112偵5904卷第12至13頁)。 ⑶告訴人彭伊盈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904卷第30、33至34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彭伊盈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王靜儀」、「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王靜儀」ID擷取圖片、投資網站存款明細擷取圖片、LINE暱稱「王靜儀」、「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2偵5904卷第15至27頁)。 | |
| | ⑴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雯雯」及群組「一路長紅」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09號、第5721號、第59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111年4月20日中午12時15分許,應予更正)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顏永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21號卷【下稱112偵5721卷】第27至33、35至37頁)。 ⑵告訴人顏永龍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見112偵5721卷第55頁)。 ⑶告訴人顏永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65至67、73、103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顏永龍提供之投資網站頁面擷取圖片、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721卷第41至49、頁)。 | |
| | ⑴時間:111年3月16日上午10時3分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陳文傑」、「陳思玥」、「創佳資本營業員-江銘豪」及群組「股市狂撈-希望之星」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⑴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 ⑵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1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許,應予更正)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賴智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29號卷【下稱112偵8129卷】一第23至29頁)。 ⑵告訴人賴智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8129卷一第289至291頁)。 ⑶告訴人賴智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8129卷一第267至268、273至274、287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 |
| | ⑴時間:111年3月中旬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劉靜怡」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⑴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55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57分許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仕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8129卷一第31至39頁)。 ⑵告訴人洪仕名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8129卷一第345頁)。 ⑶告訴人洪仕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8129卷一第305至307、319至321、355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洪仕名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8129卷一第333至339頁)。 | |
| | ⑴時間:111年3月中旬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華平客服陳經理」及群組「VIP操盤工作室13」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簡芝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24卷【下稱112偵9424卷】一第47至49頁)。 ⑵告訴人簡芝芬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2偵9424卷一第123頁)。 ⑶告訴人簡芝芬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9424卷一第83至84、99至103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簡芝芬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華平客服陳...」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9424卷一第127至131頁)。 |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424號、第19091號 |
| | ⑴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4分許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Joy~璇」、「承恩」及群組「股票指南針1」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111年4月21日上午10時11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421號、第14959號、第14960號、第14975號、第190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贅載111年4月21日上午10時許,應予刪除) | 177萬元(112年度偵字第13421號、第14959號、第14960號、第14975號、第190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贅載5萬3,000元,應予刪除)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惠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60號卷【下稱112偵14960卷】第9至15頁)。 ⑵告訴人黃惠華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見112偵14960卷第19頁)。 ⑶告訴人黃惠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14960卷第23至24、34至35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 |
| |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彭詩雯」、「合作金庫-陳瑞鴻」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111年4月20日中午12時9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421號、第14959號、第14960號、第14975號、第190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111年4月20日上午11時17分許,應予更正)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鍾孟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59號卷【下稱112偵14959卷】第9至10頁)。 ⑵告訴人鍾孟妤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112偵14959卷第25頁)。 ⑶告訴人鍾孟妤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4959卷第27至28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 |
| | ⑴時間:111年4月12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楚涵」、「華平客服」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⑴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59分許 ⑵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分許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少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421號卷【下稱112偵13421卷】第9至13頁)。 ⑵告訴人黃少慈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2偵13421卷第33至37、51頁)。 ⑶告訴人黃少慈報案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13421卷第15至16、125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其與LINE暱稱「華平客服」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13421卷第61至117頁)。 | |
| | ⑴時間:111年2月17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彭詩雯-助理」、「合作金庫-陳瑞鴻」及群組「承恩VIP交流群2」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淨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372號卷【下稱112偵28372卷】第17至18頁)。 ⑵告訴人林淨蕙提供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影本(見112偵28372卷第3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⑷告訴人林淨蕙提供之LINE「承恩VIP交流群2」群組、LINE暱稱「彭詩雯-助理」、「合作金庫-陳瑞鴻」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2偵28372卷第41至42頁)。 | |
| | ⑴時間:111年3月12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韓靜瑤」、「華平創投客服」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克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904號卷【下稱112偵51904卷】第21至24頁)。 ⑵告訴人張克杰提供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12偵51904卷第95至97、103頁)。 ⑶告訴人張克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1904卷第47至48、57至59、77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7日國世匯存作業字第1110095981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本案本案國泰帳戶之開戶留存影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網路轉帳、網路密碼設定、申請變更掛失印鑑、掛失補發存摺及金融卡紀錄(見111偵42593卷第73至84頁;111偵50628卷第39至51頁)。 ⑸告訴人張克杰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韓靜瑤」、「華平創投客服」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2偵51904卷第85至93頁)。 | |
| | ⑴時間:000年0月間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王靜儀」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 ⑵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44分許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胡謝麗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20號卷【下稱113偵1320卷】第23至25頁)。 ⑵告訴人胡謝麗卿提供之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代收據)影本、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影本(見113偵1320卷第33至35、47頁)。 ⑶告訴人胡謝麗卿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3偵1320卷第53至59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胡謝麗卿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王靜儀」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3偵1320卷第37至43頁)。 | |
| | ⑴時間:111年2月28日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王靜儀」、「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24分許,應予更正)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藍仁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偵1320卷第73至74頁)。 ⑵告訴人藍仁宏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見113偵1320卷第89至90、92頁)。 ⑶告訴人藍仁宏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偵1320卷第99至100、109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藍仁宏提供之其與LINE暱稱「王靜儀」、「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合作金庫證券APP圖示擷取圖片、LINE暱稱「合作金庫證券-王志翔」個人頁面擷取圖片(見113偵1320卷第82至83頁)。 | |
| | ⑴時間:111年3月初起。 ⑵方式: ①以LINE暱稱「Joy-李麗莎」、「合作金庫証券-陳嘉宏」、「生財有道」及群組「虎虎生財」、「承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生財有道」詐騙。 ②至投資平臺投資股票。 | | | | ⑴證人即告訴人顏子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49號卷【下稱113偵12049卷】第37至39頁)。 ⑵告訴人顏子欽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影本(見113偵12049卷第78、85頁)。 ⑶告訴人顏子欽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3偵12049卷第43至44、54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0594號函及其所檢附本案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偵45989卷第23至34頁)。 ⑸告訴人顏子欽提供之INE群組「承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生財有道」對話紀錄擷取圖片、LINE暱稱「生財有道」、「Joy-李麗莎」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見113偵12049卷第90至108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