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揚
張嘉元
吳恆碩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彭立賢律師
楊文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蘇明揚犯如附表四編號1-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8「主文」欄所示之刑。
二、張嘉元犯如附表四編號6、9-2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6、9-24「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吳恆碩犯如附表四編號15、25-4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5、25-4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李樂麒(本院通緝中)及曾敬恆(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09年5月間某日邀同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的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渠5人即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李樂麒擔任車手頭、提款車手兼人頭帳戶提供者,曾敬恆擔任車手頭及人頭帳戶提供者,蘇明揚擔任提款車手及提供附表一編號22-23所示上海帳戶、郵局帳戶為第二層人頭帳戶,張嘉元擔任提款車手及提供附表一編號24所示國泰帳戶為第二層人頭帳戶,吳恆碩擔任提款車手及提供附表一編號25-26所示元大帳戶、台新帳戶為第二層人頭帳戶。謀議既定,李樂麒、曾敬恆、蘇明揚(起訴範圍為附表三編號1-7所示8位被害人)、張嘉元(起訴範圍為附表三編號8-21所示17位被害人)、吳恆碩(起訴範圍為附表三編號22-33所示17位被害人)與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所示詐欺方式詐欺所示之40人,致40人均陷入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所示匯款金額至所示匯款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21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再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轉帳時間自所示第一層帳戶轉帳所示匯款金額至所示第二層帳戶,續由附表三所示提領人於所示提領時間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所示提領金額,並將提領金額交給李樂麒或曾敬恆,末由李樂麒或曾敬恆上繳不詳成員(實際提領轉交款項模式詳附表三「提領人」欄所示,如僅李樂麒提款,由李樂麒直接上繳),終使附表二所示40人受詐款項皆遭隱匿,從此失去去向無法追查。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方面之答辯
⒈被告蘇明揚坦承有提供附表一編號22-23所示上海帳戶及郵局帳戶的存簿、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給李樂麒使用,並坦承其有於附表三編號6-7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自郵局帳戶提領所示提領金額轉交李樂麒等情(金訴卷○000-000頁),惟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辯稱:我是要跟李樂麒學習怎麼用虛擬貨幣賺錢,才把我的上海帳戶及郵局帳戶存簿、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給李樂麒使用,匯進這兩個帳戶的錢都是虛擬貨幣買家要跟我或李樂麒買虛擬貨幣的錢,交易方式是把錢交給李樂麒,李樂麒去跟虛擬貨幣盤商買幣發幣給買家,我是被李樂麒所騙,我沒有犯罪等語(金訴卷○000-000頁、金訴卷○000-000頁)。
⒉被告張嘉元坦承有提供附表一編號24所示國泰帳戶給李樂麒
匯入金錢所用,並坦承其有於附表三編號8-21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所示提領金額,並將領得之金錢交給李樂麒等情(金訴卷四176頁),惟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辯稱:李樂麒問我要不要兼職,說只要提供國泰帳戶給他匯入買賣虛擬貨幣的錢再提領轉交,我就可以每個月得到新臺幣(下同)2萬至3萬元報酬,我以為這些錢都是虛擬貨幣的錢等語(金訴卷○000-000頁)。
⒊被告吳恆碩坦承有提供附表一編號25-26所示元大帳戶及台新帳戶給曾敬恆使用,並坦承其有於附表三編號22-33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所示提領金額,再將領得之金錢交給曾敬恆(僅附表三編號25、27係由李樂麒提領交給吳恆碩再轉交曾敬恆)等情(金訴卷○000-000頁),辯稱:我只承認詐欺取財及洗錢,我不承認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我只有聽曾敬恆指示領款,李樂麒是我朋友,我因為有事才找李樂麒幫忙領錢,我不知道李樂麒與曾敬恆有關係等語(金訴卷○000-000頁、金訴卷○000-000頁)。辯護人同吳恆碩之辯解為吳恆碩辯護。
㈡經查:
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所示詐欺方式詐欺所示之40人,致40人均陷入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所示匯款金額至所示匯款帳戶等情,有附表二「證據」欄所示證據可證,此等情節自堪認屬實。
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轉帳時間將附表二所示40人受詐之款項,自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帳戶轉帳至所示第二層帳戶,再由附表三所示提領人於所示提領時間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所示提領金額後交給李樂麒或曾敬恆,續由李樂麒或曾敬恆上繳集團不詳成員(實際提領轉交狀況如附表三「提領人」欄所示),終使附表二所示40人受詐款項之去向皆遭隱匿,從此無法追查等情,業據李樂麒於警詢中供述(偵1602卷一81-89頁)、蘇明揚於審理中供述(金訴卷○000-000頁)、張嘉元於審理中供述(金訴卷○000-000頁)、吳恆碩於審理中供述(金訴卷二121頁)、曾敬恆於偵查中供述(偵28375卷111、249頁)明確,復有附表三「證據」欄所示證據可證,此等情節自堪認屬實。
⒊觀諸警員偵辦林俊傑詐欺案件時,在林俊傑手機扣得對話紀錄顯示:蘇明揚附表一編號22、23上海帳戶、郵局帳戶,張嘉元附表一編號24國泰帳戶、吳恆碩附表一編號25、26元大帳戶、台新帳戶,均被列為「二車C線」之銀行帳戶(偵1602卷一90頁)。
⒋依上開三情可知,⑴蘇明揚於109年5月起,客觀上確有提供
附表一編號22、23之上海帳戶及郵局帳戶供詐欺集團充作第
二層人頭帳戶使用,蘇明揚並於附表三編號6、7所示提領時
間、提領地點提領所示提領金額交給李樂麒。⑵張嘉元於10
9年5月起,客觀上確有提供附表一編號24之國泰帳戶供詐欺
集團充作第二層人頭,張嘉元並於附表三編號8-21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所示提領金額交給李樂麒。⑶吳恆碩於109年5月起,客觀上確有提供附表一編號25-26所示元大帳戶、台新帳戶供詐欺集團充作第二層人頭帳戶使用,並於附表三編號22-24、26、28-33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所示提領金額交給曾敬恆,另將元大帳戶、台新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三編號25、27所示提領時間交給李樂麒提領所示提領金額,再由吳恆碩收取後轉交曾敬恆。故蘇明揚、張嘉元、吳恆碩客觀上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並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行為分工。
㈢次查:
⒈蘇明揚、張嘉元、曾敬恆及李樂麒自始未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且「虛擬貨幣買賣」僅係事前約定,若遭檢警追查時要同時以此為由卸責
⑴蘇明揚、張嘉元及李樂麒於110年1月10日遭警察查獲後,迭供承匯入附表一編號22、23、24所示帳戶的金錢,都是要購買虛擬貨幣之買家所匯,模式均係提領後交給李樂麒購買虛擬貨幣、由李樂麒發幣給買家,且3人均稱彼此間的對話紀錄及與虛擬貨幣買(賣)家的對話紀錄都不見了,無法提供(偵1602卷一31-92、117-128、139-158、245-247頁、偵2690卷91-93頁)。而倘蘇明揚、張嘉元、李樂麒真於109年5月至7月間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且收得款項次數高達20幾次、金額高達500萬餘元(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豈有可能沒有任何買賣、議價,甚至是記帳、如何分潤之相關對話紀錄,此與正當交易者需要計算真正獲利及分潤狀況之經驗法則大相逕庭。另吳恆碩於109年12月25日遭警察查獲後,亦迭供承匯入附表一編號25、26所示帳戶的金錢,都是曾敬恆的客人要跟曾敬恆購買虛擬貨幣等語(偵1602卷○000-000頁)。
⑵蘇明揚供承李樂麒有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偵1602卷一128頁),張嘉元供承曾敬恆有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偵28375卷246頁)。而李樂麒雖供承其發幣的電子錢包地址均為「0xe8D87el0D57ba8CZ000000000eZZ000000000000」(下稱A錢包,偵1602卷一91頁),並提出一份A錢包與其他錢包混雜之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頁),惟觀諸該交易明細無任何資料出處,且與附表三所示提領金額無法比對,再以區塊鍊瀏覽器OKLINK查詢,A錢包地址於109年5月至7月間之交易紀錄,僅有轉出虛擬貨幣紀錄,且轉出的對象只有同一個電子錢包地址「Oxdac17f958d2eZ0000000000000c13d831ec7」(金訴卷○000-000頁),故李樂麒所提供之A錢包與其他錢包混雜之交易明細,顯不能認為真實。另曾敬恆於110年1月15日為警查獲時均供承其沒有交易虛擬貨幣,也沒有與吳恆碩交易虛擬貨幣(偵1602卷○000-000頁),卻於110年11月3日改稱其於109年間有與吳恆碩買賣虛擬貨幣(偵28375卷111頁),並提出部分無交易日期、部分為110年間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偵28375卷115-157頁),故依曾敬恆前後反覆之供述及根本與附表三無法比對之交易紀錄,亦難認曾敬恆於109年5月至7月間與吳恆碩交易虛擬貨幣乙事屬實。況倘真有買賣虛擬貨幣情事,豈有如此剛好、每筆匯入的款項都是他人遭詐欺後之金錢的道理,更徵蘇明揚、張嘉元、吳恆碩、李樂麒及曾敬恆供述買賣虛擬貨幣之情為虛。
⑶蘇明揚於附表三編號7所示提領時間提領所示提領金額時,向郵局人員表明是買貨款;張嘉元於附表三編號12、13、17、19、21所示提領時間提領所示提領金額時,向銀行人員表明是經營中古車的相關款項;吳恆碩於附表三編號33所示提領時間提領所示提領金額時,向銀行人員是要因為在市場賣牛肉需付貨款等情,有提款單(偵1602卷○000-000頁)、取款憑證(偵1602卷六173、177、187、193、201頁)、取款憑條(偵1602卷六241頁),足見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在提領款項時,明知這些款項根本與虛擬貨幣無關,否則不會以貨款、車款等藉口提領款項。
⑷再依上開一、㈡⒉⒊所示及依上開一、㈠⒈⒉⒊之供述,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所提供如附表一編號22-26之帳戶都是第二層人頭帳戶,且3人大多期間都保有可以使用提款卡提領帳戶款項及可直接臨櫃提領帳戶款項之印鑑資料,張嘉元及吳恆碩更是始終保有提款卡、存簿等使用權資料。又第二層人頭帳戶,是詐欺集團為了避免第一層人頭帳戶每每只能詐欺數位民眾即遭警示無法使用,衍生之層轉模式所用的人頭帳戶,具有可收取匯集多筆贓款、可提領多筆贓款匯集之款項、遭警示時間拉長至數月之特性,若詐欺集團不能完全掌控第二層人頭帳戶,令有使用第二層人頭帳戶權利者配合指示取款,並依指示繳回款項,將使詐欺集團耗費之成本血本無歸。而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於109年5月至7月間,大多時間均保有可以直接持提款卡及到金融機構提領款項之權利,倘詐欺集團未使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知悉提領之款項為何?未告知未依指示提領交付之後果為何?未確保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能在指定的時間提領款項?豈會冒著使詐欺犯罪成本血本無歸,甚至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提領大額款項後捲款潛逃之風險,使用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所提供之銀行帳戶作為第二層人頭帳戶。
⑸蘇明揚於審理中供承:我提供銀行帳戶,李樂麒說每個月會給我2萬元報酬等語(金訴卷二157頁);張嘉元於審理中供承:我提供銀行帳戶及去領錢交給李樂麒,李樂麒說每個月會給我2到3萬元等語(金訴卷○000-000頁);吳恆碩警詢中供承:提供帳戶及每次幫曾敬恆去領錢,領到30萬元可以分1,000元等語(偵1602卷一204頁)。可知,蘇明揚、張嘉元、吳恆碩主要係因可藉由提供銀行帳戶及協助領錢獲得報酬而提供帳戶及前往提領,與是否買賣虛擬貨幣無關,而依其3人之智識,豈有不知只要提供帳戶及前往領錢就能獲得報酬的工作就是「提款車手」工作之理。
⑹故綜合蘇明揚、張嘉元、吳恆碩、李樂麒及曾敬恆為警查獲時,均一致供稱附表三所示提領人所提領款項是買賣虛擬貨幣相關款項,卻未有人能提出任何與附表三所示提領款項相對應之買賣交易對話、交易明細,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於附表三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所示提領款項時,即已知悉款項與虛擬貨幣無關,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提供銀行帳戶及前往領錢其實就是賺取報酬之方式,第二層人頭帳戶及提領人是否受掌控,對於詐欺犯罪重要性之經驗法則,足認蘇明揚、張嘉元與吳恆碩於提供附表編號22-26所示銀行帳戶給詐欺犯罪使用時,主觀上即已知悉該等帳戶是要接收及提領詐欺贓款之用,並知悉將贓款領出交付李樂麒或曾敬恆(或任由李樂麒提走款項)即無法找回贓款,且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在初始時已與李樂麒、曾敬恆謀議,若東窗事發要以買賣虛擬貨幣為藉口應對檢警。
⑺至蘇明揚與張嘉元以是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也是被騙等語辯解,顯與上開事證顯示情形不符,核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⒉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始終知悉參與者有三人以上,自能知悉其等提領詐欺贓款及交付贓款,實已加入詐欺集團並為犯罪組織從事分工
⑴蘇明揚於偵查中供承:於109年5至7月間,曾敬恆有參與買賣虛擬貨幣等語(偵28375卷244-245頁);於審理中供承:李樂麒從我銀行帳戶領出來的錢,說是要給曾敬恆買虛擬貨幣,我自己提領的錢,李樂麒有帶我去認識盤商曾敬恆等語(金訴卷二158頁)。張嘉元於警詢中供承:我朋友蘇明揚、李樂麒跟我都是從事虛擬貨幣買賣等語(偵1602卷一157頁);於偵查中供承:李樂麒、蘇明揚、曾敬恆、吳恆碩都有一起參與虛擬貨幣買賣,109年5至7月的交易明細曾敬恆有提出等語(偵28375卷245-247頁)。李樂麒於警詢供承:我跟吳恆碩、蘇明揚、張嘉元有在做虛擬貨幣等語(偵1602卷一88-91頁)。曾敬恆於偵查中供承:我有跟李樂麒、蘇明揚、張嘉元一起參與虛擬貨幣買賣,吳恆碩我認識,吳恆碩也有跟我們在同一個群組,吳恆碩有一起買賣虛擬貨幣等語(偵28375卷)。另李樂麒確有於附表三編號25、27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持吳恆碩附表一編號25、26所示元大帳戶及台新帳戶提領所示提領款項。
⑵可知,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於109年5月至7月間,均知悉參與提領款項者有彼此、李樂麒及曾敬恆等三人以上存在,且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提供帳戶、提領款項及交付款項之時間是橫跨109年5月至7月間,次數更均有數次(蘇明揚7次、張嘉元14次、吳恆碩12次),豈會不知此種三人以上持續提領款項交付他人並藉此賺取報酬之工作,係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的「提款車手」工作,故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主觀上自具有參與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⑶吳恆碩固以只聽從曾敬恆指示,不知有第三人一起參與等語否認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惟吳恆碩之供述顯與張嘉元、李樂麒、曾敬恆之供述不同,況前已敘及第二層帳戶對詐欺集團的重要性,詐欺集團因未能取得贓款常以擄人、肢體暴力虐待等方式對付車手更非鮮見,倘吳恆碩不知李樂麒也是一起擔任提款車手工作之人,豈會放心把銀行帳戶提款卡交給李樂麒,任由李樂麒一個人前往提領款項,故吳恆碩辯稱不知有曾敬恆以外之人參與,顯與客觀事證及經驗法則不符,核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㈣綜上,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於109年5月至7月間,客觀上有提供銀行帳戶及擔任提款車手之行為,主觀上亦均知彼此正在為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手工作,故被告3人自均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行為事證明確,且所辯皆不可採,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洗錢罪新舊法比較(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
被告3人行為時,洗錢行為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處罰,該項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被告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3年8月2日施行,將處罰未達1億元之洗錢行為法條移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法定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故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比較後,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對被告3人有利,本案應適用之。
㈡罪名、共犯、競合與罪數
⒈核蘇明揚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蘇明揚於附表三編號1-3、5-7所示,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核張嘉元於附表三編號8所示,係犯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張嘉元於附表三編號9-21所示,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核吳恆碩於附表三編號22關於吳奕穎部分所示,係犯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吳恆碩於附表三編號22關於蔡沂宸、張雁萁部分及編號23-33所示,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
⒉蘇明揚就附表三編號1-7所示犯行,與李樂麒、曾敬恆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張嘉元就附表三編號8-21所示犯行,與李樂麒、曾敬恆及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吳恆碩就附表三編號22-33所示犯行,與李樂麒、曾敬恆及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上開犯行所犯三罪或二罪,均屬想項競合犯,應從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又詐欺罪罪數係以被害人人數計算,蘇明揚犯行涉及8位被害人,張嘉元犯行涉及17位被害人,吳恆碩犯行涉及17位被害人,故應分別論以8罪、17罪、17罪。
三、刑之加重減輕
㈠檢察官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4-7行記載吳恆碩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據以主張吳恆碩構成累犯,請法院審酌加重其刑。惟吳恆碩前所犯係傷害罪,與本案罪質顯然不同,難認吳恆碩有何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故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從將吳恆碩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㈡因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需整體適用,本案需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業如上述,而吳恆碩不曾於偵查中自白洗錢犯行,本不能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相關規定減刑,故本院對吳恆碩量刑時,即無庸考量相關減刑規定之立法意旨。
㈢另被告3人於偵查中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均未曾自白,本案亦無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相關減刑規定適用,附此敘明。
四、科刑
審酌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均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遽為詐團成員並為本案犯行,致國民損失慘重,所為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各自之分工角色、各自應負責之被害人人數及被害金額範圍、張嘉元與附表二編號9劉彥良達成調解(審金訴卷○000-000頁)、吳恆碩與附表二編號26蔡沂宸、編號30者建中、編號33邱信達達成調解(審金訴卷○000-000頁)等情,兼衡蘇明揚犯後態度、年齡、大學畢業、工程師、自陳家境小康、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張嘉元犯後態度、年齡、高職畢業、汽車銷售業、自陳家境勉持、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吳恆碩犯後態度、年齡、高中畢業、市場業、自陳家境小康、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附表四所示之刑)。另觀諸法院前案紀錄表,蘇明揚、張嘉元及吳恆碩均有其他詐欺案件,故應待3人全部案件確定後,由檢察官一併向有管轄權法院聲請定刑較為妥適,爰不於本判決中酌定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㈠吳恆碩於本案中自曾敬恆處獲得4萬元,業據吳恆碩供述明確(金訴卷四183頁),此自屬吳恆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無證據證明蘇明揚及張嘉元於本案中已取得報酬,爰不對蘇明揚及張嘉元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一:人頭帳戶
附表二:被害人受詐事實(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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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欺集團向顏嘉葦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顏嘉葦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曾繁濱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235頁、偵1602卷五37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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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欺集團向鄭芯宇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鄭芯宇警詢證述、曾繁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頁、偵1602卷五3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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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欺集團向莊青益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莊青益警詢證述、林曉婷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四73-76頁、偵1602卷五498頁) |
| | | 詐欺集團向邱威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邱威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林惠真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頁、偵1602卷五4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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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欺集團向陳奕禎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陳奕禎警詢證述、與詐團對話、網銀轉帳明細、曾繁濱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四77-83、86-87頁、偵1602卷五371頁) |
| | | 詐欺集團向賴敬儒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賴敬儒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曾繁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四93-96、99、101-103頁、偵1602卷五3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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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欺集團向楊靜如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楊靜如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曾繁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114、119-139頁、偵1602卷五387頁) |
| | | 詐欺集團向陳嘉葶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陳嘉葶警詢證述、洪慶杰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頁、偵1602卷五504頁) |
| | | 詐欺集團向劉彥良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劉彥良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LINE對話、白源祿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337、341頁、偵1602卷五487頁) |
| | | 詐欺集團向陳宇廷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陳宇廷警詢證述、林玄忠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頁、偵1602卷五482頁) |
| | | 詐欺集團向林柏辰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林柏辰警詢證述、ATM交易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陳佑軒華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157-169頁、偵1602卷五492頁) |
| | | 詐欺集團向江嘉倫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江嘉倫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楊榮祐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176頁、偵1602卷五509頁) |
| | | 詐欺集團向皮遠揆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皮遠揆警詢證述、林殿源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頁、偵1602卷五407頁) |
| | | 詐欺集團向魏大詠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魏大詠警詢證述、與詐團LINE對話紀錄、林殿源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187-192頁、偵1602卷五409頁) |
| | | 詐欺集團向丁佳宜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丁佳宜警詢證述、柯廷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徐瑋良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頁、偵1602卷五419、5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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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欺集團向陳美均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陳美均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柯廷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423-424、433-452頁、偵1602卷五4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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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欺集團向黃鈺樺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黃鈺樺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柯廷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205、208-213頁、偵1602卷五423頁) |
| | | 詐欺集團向鍾忻紘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鍾忻紘警詢證述、鍾忻紘玉山帳戶存摺、與詐團LINE對話、彭家慧安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344、349-359頁、偵1602卷五436頁) |
| | | 詐欺集團向鄭程蔚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鄭程蔚警詢證述、彭家慧安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頁、偵1602卷五437頁) |
| | | 詐欺集團向許光宇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許光宇警詢證述、存提款交易憑證、與詐團LINE對話、吳依靜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227、231-236頁、偵1602卷五519頁) |
| | | 詐欺集團向施均緯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施均緯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張皓鈞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頁、偵1602卷五345頁)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向陳舒婷佯稱賭博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陳舒婷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張皓鈞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二79-81、83-84頁、偵1602卷五345頁) |
| | | 詐欺集團向胡健祐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胡健祐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邱稚祥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249、253-258頁、偵1602卷五523頁) |
| | | 詐欺集團向葉俐欣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葉俐欣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邱稚祥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269頁、偵1602卷五523頁) |
| | | 詐欺集團向吳奕穎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吳奕穎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林玄忠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二63-68頁、偵1602卷五335頁) |
| | | 詐欺集團向蔡沂宸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蔡沂宸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林玄忠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二5-15頁、偵1602卷五335頁) |
| | | 詐欺集團向張晏萁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張晏萁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林玄忠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二23-27、35-36、39-52頁、偵1602卷五335頁)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向張育澤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張育澤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林玄忠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285、288-295頁、偵1602卷五482頁) |
| | | 詐欺集團向莊雅竺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莊雅竺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對話紀錄、林玄忠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311、316-327頁、偵1602卷五482頁)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向者建中佯稱賭博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者建中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曾繁濱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339頁、偵1602卷五371頁) |
| | | 詐欺集團向呂定洲佯稱賭博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呂定洲警詢證述、曾繁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四5-6頁、偵1602卷五383頁) |
| | | 詐欺集團向林千田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林千田警詢證述、合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五5-7、529頁) |
| | | 詐欺集團向邱信達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邱信達警詢證述、邱信達玉山帳戶存摺、與詐團LINE對話、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五9-13、15-16、25-26、529頁) |
| | | 詐欺集團向王怡琇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王怡琇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林曉婷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四51-53、55、57-72頁、偵1602卷五499頁) |
| | | 詐欺集團向胡育婷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胡育婷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LINE對話、陳佑軒華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202、203-226頁、偵1602卷五493頁)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向林勁甫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林勁甫警詢證述、陳佑軒華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五29-31、494頁) |
| | | 詐欺集團向彭柏諺佯稱賭博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彭柏諺警詢證述、與詐團LINE對話、網銀轉帳明細、張世昌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五33-35、37-38、536頁) |
| | | | | | | |
| | | 詐欺集團向呂寒彤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呂寒彤警詢證述、張世昌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五39-42、538頁) |
| | | 詐欺集團向蔡佳蓁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蔡佳蓁警詢證述、柯廷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五43-46、419頁) |
| | | 詐欺集團向陳宜均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 | | | 陳宜均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LINE對話、彭家慧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1602卷○000-000、318、331-335頁、偵1602卷五429頁) |
附表三:分工方式及金流層轉(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區○○○街000號(上海銀行北桃園分行) | | | 曾繁濱第一帳戶交易明細、蘇明揚上海帳戶交易明細、李樂麒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373、602頁、偵1602卷一118頁)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上海銀行桃園分行) | | | 曾繁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蘇明揚上海帳戶交易明細、李樂麒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387、602頁、偵1602卷一120頁) |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區○○○街000號(上海銀行北桃園分行) | | | 林曉婷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蘇明揚上海帳戶交易明細、李樂麒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98、602頁、偵1062卷一121頁) |
| | | | | | | | | | 林惠真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蘇明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李樂麒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77、607頁、偵1602卷一122頁) |
| | | | | | | 桃園市○○區○○路000○000號(桃園慈文郵局) | | | 曾繁濱第一帳戶交易明細、蘇明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李樂麒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371、607頁、偵1602卷一123頁) |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區○○路000○000號(桃園慈文郵局) | | | 曾繁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蘇明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蘇明揚提領畫面、蘇明揚提領提款單(偵1602卷五387、608頁、偵1602卷一124頁、偵1602卷六151頁) |
| | | | | | | | | | 洪慶杰第一帳戶交易明細、蘇明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蘇明揚提領畫面、蘇明揚提領提款單(偵1602卷五504、608頁、偵1602卷一125頁、偵1602卷六151頁) |
| | | | | | | | | | 白源祿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87、611頁、偵1602卷一14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82、611頁、偵1602卷一141頁) |
| | | | | | | | | | 曾繁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388、611頁、偵1602卷一142頁) |
| | | | | | | | | | 陳佑軒華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92、612頁、偵1602卷一143頁) |
| | | | | | | | | | 楊榮祐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張嘉元取款憑證(偵1602卷五509、612頁、偵1602卷一144頁、偵1602卷六173頁) |
| | | | | | | | | | 林殿源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張嘉元取款憑證(偵1602卷○000-000、612頁、偵1602卷一145頁、偵1602卷六17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瑋良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515、612頁、偵1602卷一14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柯廷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23、613頁、偵1602卷一148頁) |
| | | | | | | | | | 柯廷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23、613頁、偵1602卷一149頁) |
| | | | | | | | | | 彭家慧安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張嘉元取款憑證(偵1602卷五436、438、613頁、偵1602卷一150頁、偵1602卷六187頁) |
| | | | | | | | | | 彭家慧安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偵1602卷○000-000、613頁、偵1602卷一151頁) |
| | | | | | | | | | 吳依靜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張嘉元取款憑證(偵1602卷五519、614頁、偵1602卷一152頁、偵1602卷六19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張皓鈞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張嘉元取款憑證(偵1602卷五345、614頁、偵1602卷一153頁、偵1602卷六197頁) |
| | | | | | | | | | 邱稚祥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張嘉元提領畫面、張嘉元取款憑證(偵1602卷五523、614頁、偵1602卷一154頁、偵1602卷六201頁) |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元大銀行桃園分行) | | | 林玄忠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元大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提領畫面、吳恆碩取款憑條(偵1602卷五335、617頁、偵1602卷一203頁、偵1602卷六20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元大銀行桃園分行) | | | 林玄忠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元大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82、619頁、偵1602卷○000-00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元大銀行北桃園分行) | | | 曾繁濱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元大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372、619頁、偵1602卷一206頁) |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元大銀行北桃園分行) | | | 曾繁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元大帳戶交易明細、李樂麒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383、621頁、偵1602卷○000-00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元大銀行北桃園分行) | | | 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元大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提領畫面、吳恆碩取款憑條(偵1602卷五529、621頁、偵1602卷一209頁、偵1062卷六221頁)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 | | | 林曉婷中信交易明細、吳恆碩台新帳戶交易明細、李樂麒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99、625頁、偵1602卷一210頁) |
| | | | | | | | | | 陳佑軒華泰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提領畫面、吳恆碩取款憑條(偵1602卷五493、625頁、偵1602卷○000-000頁、偵1602卷六227頁)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 | | | 陳佑軒華泰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94、625頁、偵1602卷一213頁)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 | | | 張世昌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提領畫面、吳恆碩取款憑條(偵1602卷五536、625頁、偵1602卷○000-000頁、偵1062卷六233頁) |
| | | | | | | | | | 張世昌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538、625-626頁、偵1602卷一215頁)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 | | | 柯廷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提領畫面(偵1602卷五419、626頁、偵1602卷一216頁) |
| |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 | | | 彭家慧台銀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吳恆碩提領畫面、吳恆碩取款憑條(偵1602卷五429、626頁、偵1602卷○000-000頁、偵1602卷六241頁) |
附表四:
| | |
| | 蘇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蘇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蘇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蘇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蘇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蘇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蘇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蘇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張嘉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吳恆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