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晉維
許明哲
林昆瑩
蔡昕達
張元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柏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56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9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7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4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丁○○、乙○○、戊○○、丙○○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