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渝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50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渝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