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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35號
原    告    楊子萱

被    告    胡健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詐欺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