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66號
原 告 蔡佩臻
被 告 游學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