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07號
原 告 鄭樹芸
被 告 葉育成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育成被訴恐嚇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2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另本件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