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62號
原 告 費美娟
被 告 沈孝諺 生前住○○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沈孝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