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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35號
原      告  陳怡婷

被      告  王國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怡婷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00號被告王國懿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