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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振榮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彭振榮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振榮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