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振榮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彭振榮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大略如下: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彭振榮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掛拖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往南崁方向行駛至幸福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應依號誌燈指示行駛,並注意兩車並行時,應與他車保持安全間距及轉彎時之內輪差,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號誌紅燈左轉幸福路。適張力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前開交岔路口停等紅燈,遭彭振榮之拖車撞擊而受有右大腿淺撕裂傷等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下述資料為證。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113年2月23日審理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至於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一併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