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顏辰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郁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被 告 陳明諒
政揚工程行即黃振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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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吳金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