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郭東源
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李榮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