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林春菊
林忠義
林明根
林進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丁祥中
萬銘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日輝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吳士衡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