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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AE000-A112111(地址資料詳卷)  
被    告    林家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E000-A112111對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