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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張瑞翔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余勝陽

            金霸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余忠德  

被      告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余忠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14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姓名「張瑞祥」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瑞翔」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姓名「張瑞祥」之記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為原告之正確姓名即「張瑞翔」,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