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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祥



            簡永隆



            黃家祥





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思嚴



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31行及第2頁第2行所載「各處該欄」應更正為「處該欄」;第6頁第22至23行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31行及第2頁第2行所載「各處該欄」顯係「處該欄」之誤載,應予更正;第6頁第22至23行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係贅文,應予刪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