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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澤   



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528、36530、39995、40329、40438、42260、52689、43528、46774、42684、52688、49259、54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澤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澤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開始審判中之羈押,茲因被告有另案有期徒刑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撥自114年1月22日起執行,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稽,故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其非予羈押顯難防免反覆實施詐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取財之羈押原因暫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自114年1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