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陳淑美
聲請人 林裕傑之訴訟代理人 蔡長助律師
相對人 李昱恆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20號就本院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3號、113 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等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6日上午10時21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審辦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育駿
書記官 羅鎰祥
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淑美
聲請人林裕傑
之訴訟代理人 蔡長助律師
相對人 李昱恆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陳淑美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履行方式如下:
1.自民國113 年3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25000 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2.上開款項逕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淑美。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林裕傑320000 元,履行方式如下
:
1.自113 年3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150
00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
全部均到期。
2.上開款項逕匯入聲請人指定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裕傑。
(三)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蔡長助律師
相對人 李昱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羅鎰祥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